小心!!路怒症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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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7月09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小心!!路怒症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二、議題發想
臺灣因地小人稠,有很多市區道路常會發生汽機車、公車、行人及腳踏車爭道的情形,加以若是上下班的尖峰時間,就很容易引發行車糾紛,例如發生超車、按喇叭、前車突然煞停、臨停擋道等交通狀況,這時候如果開車或騎車之人,無法克制自己的情緒或行為,而以危險駕駛方式迫使他人下車或開窗謾罵等,就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
(一)莽男因行車糾紛 超車擋道還丟礦泉水吃官司
梁姓男子於去年8月間,駕駛轎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大灣路巷口,因與蘇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發生行車糾紛,竟涉嫌將轎車從自小貨車右後方超前至車前方後緊急煞車,還將車窗搖下向自小貨車丟擲礦泉水瓶,妨害蘇行車權利。台南地院依梁觸犯強制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案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662173
(二)公車司機按喇叭提醒 轎車駕駛竟暴怒"惡意擋車"
新北市五股工商路,下班時間發生行車糾紛,轎車駕駛疑似不滿被公車擋道,竟然把車停在路中央,攔下公車,嗆司機很"大尾",不過,現在行車紀錄器曝光,公車行駛沒問題,只是按喇叭提醒一下,就被惡意擋車,警方表示已經觸犯強制罪,而且違規停在路中央,可罰六千到三萬六罰鍰!來看民視獨家報導!
https://reurl.cc/p3lDZr
三、可能的行車糾紛類型而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 出口成髒
例如:罵人三字經、比中指或辱罵他人白癡、智障等涉及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之言語或行動,就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進行惡意逼車、擋車之行為
1.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
刑法上之強制罪是指用透過強暴(物理上之強制力量)或脅迫(言語之惡害通知) 手段,影響他人之自由意志,迫使他人從事非義務之行為,或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行為。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例如:
小明認為小華超車違反交通規則,所以趁小華駛入巷道時,以高超的技巧將車橫擋於小華車輛前方,讓小華無法自由離去現場。
小明認為小華在紅線臨停,影響行車動線,下車找小華理論,小華不想理會欲駕車離開,但小明持續拉住車門、拍打車窗或抓住小華身體,不讓小華駕車離開,或對小華稱「敢離開就砍死你」等語
2.實務上仍會考量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確認行為人手段是否可能達成其目的,或者行為人雖可能輕微構成強制之效果,但對被害人之影響或損害均極其輕微、短暫,此時會認為行為人所為並非在社會倫理上具有高度可非難性,而無施以刑罰制裁必要之實質違法性
例如:
小明擦撞小華車輛後急欲逃離現場,小華見狀攔阻小明,告知需留現場等待警察到場處理並立刻報警
3.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一般單純的行車糾紛通常不會構成,因為該條之規定是指行為是要達到「相當於壅塞或損壞道路之程度」,才有可能成立,而逼車等行為,可能只是讓特定車道的後方車輛前進有障礙,通常很難以認定是已經構成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之程度,比較有可能構成的狀況是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較為嚴重之狀況。
4.縱然不會構成刑罰,但須注意於行駛中蛇行、驟然減速擋車、逼車,這些危險駕駛之違規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可罰3萬6,000元、吊照半年之行政裁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三)向對方為言語之恐嚇、行為等
有些駕駛會在車上準備棒球棒或者鐵棍,發生行車糾紛後,就拿著球棒、鐵棍下車,跟對方理論大聲咆哮,或對他人稱「讓你死得很難看」、「打死你」等語,這些行為都可能造成他人心生畏懼,而可能構成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四、結論
民眾遇有行車糾紛之衝突,應保持理性溝通,千萬不要因為一時之情緒就對他人辱罵或任意攔阻他人停車,如果發生車禍或發現有違規之駕駛行為,就應以記錄車號、照相、錄影等方式進行報警處理或檢舉,尤其是目前行車紀錄器很普遍,所以發生糾紛應以當下留存影像為首要,不要因為一時衝動而於當下以逼車、攔車或強制方法要求對方下車理論,這樣除了無法解決問題外,無形中也造成整體交通的危險而影響其他用路人,更可能因此讓自己涉犯強制等刑事責任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