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偏心、不公正怎麼辦?-淺談「迴避」制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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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7月30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法官、檢察官偏心、不公正怎麼辦?-淺談「迴避」制度
二、說明:
每當有政治人物涉及刑案 ,總免不了都會有同陣營的政治人物或立場相近的新聞媒體質疑是否「司法不公」;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在案件偵辦、審理中的每個決定,也很容易被直接懷疑或間接影射別有用意。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可能還會有好事者在網路上翻找出承辦檢察官、法官過去的生活瑣事 ,來作為發揮想像的題材,像是過去跟被告以外的敵對陣營政治人物是不是同學或朋友、或是家中長輩先前是否曾跟被告有同事關係等,來作為推論「我國的司法是否可以相信」的參考佐證。而一般人因為案件到地檢署或法院,不論是「告人」還是「被人告」,很多時候在偵查或審理的過程中,也會經歷猜測檢察官、法官心思那種不確定或煎熬的心情,「檢察官是不是不公平,不然怎麼對方說要查什麼就幫他查什麼」、「法官是不是偏心,對方胡說八道還讓他說個沒完沒了」。所以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聲請檢察官或法官迴避的制度規定吧!
(一)什麼時候檢察官或法官應該自行「迴避」
「迴避」制度的設計本意,在於避免法官「真的審理不公」、又或者是為了避免法官有瓜田李下的事由,「讓一般人依照合理的判斷覺得有不公的嫌疑」,以維護司法的公正形象。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至8款規定,有明定法官以下情形時,應自行迴避,將案件轉由其他審理: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上面8款情形,是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的事由。若法官有上面應迴避的事由而繼續審理案件,則判決構成「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2款),可上訴甚至非常上訴來撤銷原判決。
(二)除了「應自行迴避」的事由外,當事人覺得檢察官、法官不公平,難道就不能聲請檢察官、法官迴避嗎?
除了上面8款情形外,《刑事訴訟法》第18條其實還另有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依法應迴避的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依法應迴避事由以外的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這裡所指的「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照最高法院見解,只限於「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例如:宣判前就放話「我一定判你有罪!」),若僅對於檢察官、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不滿,不能就說是「有偏頗之虞」(例如:請求調查證據,檢察官、法官認為沒必要而不予調查;或覺得檢察官、法官開庭對自己「口氣不好」「態度不好」就覺得對自己有成見、不公平)。
(三)雜談:你覺得的不公正,可能只是你的錯覺
在司法界工作多年,其實我也很能理解一般民眾在訴訟過程中那種不安的心情。偶爾我也會收到來自訴訟當事人的書狀,懷疑自己在司法上遭到不公正的對待,像是「檢察官是不是不公平,不然怎麼對方說要查什麼就幫他查什麼」、「法官是不是偏心,對方胡說八道還讓他說個沒完沒了」。
很多時候,其實只是當事人自己因為心裡緊張而太過敏感了;而有的時候,你覺得的「偏心對方」,其實是檢察官或法官即將要準備要對對方「下重手」的預備動作。訴訟的勝負,不是在比誰的發言時間長、誰的說話聲音大,或誰的書狀寫的厚、誰請求調查的證據多。因為不想要起訴或判決後被指摘有對被告以強暴脅迫方式不正訓問,所以有的檢察官或法官開庭時會對被告輕聲細語甚至微笑以對;因為不想起訴或判決後被指摘沒有窮盡調查之能事,所以對於即將「踢鐵板」的被告或是告訴人請求調查的證據,只要不是沒關連到太過離譜,很多檢察官、法官會盡量配合協助調查;因為不想事後被誣賴「斷章取意」或沒有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所以只要不是說的太久、時間拖得太誇張,很多檢察官、法官就會讓即將「踢鐵板」的被告或是告訴人盡情陳述。所以訴訟當事人覺得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對待,到底是真有其事、抑或只是一種過程中的暫時假象呢?這種事情就真的很難一概而論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