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興濫用藥物「依托咪脂」及列管第三級毒品後之罰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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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8月13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文琪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新興濫用藥物「依托咪脂」及列管第三級毒品後之罰則
二丶新聞發想: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7155005.aspx
「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是毒品嗎?濫用症狀一次看懂」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8073576
「依托咪酯9月將列第三級毒品 刑事局破獲「喪屍毒品」電子菸彈分裝場」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8093254
「三重男吸「依托咪酯」撞死警 毒物醫曝「殭屍毒品」致命風險」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92014/post
「毒駕零容忍 全面遏阻毒駕惡行 立法院於今(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三、前言:
吸毒駕車近年來屢屢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個家庭家破人亡,政府及社會大眾也屢屢倡議加重毒駕刑責,然而仍然無法遏止毒駕造成的憾事。日前三重一名男性吸食新興濫用毒品「依托咪酯」後駕車上路,導致發生重大車禍,造成一名員警死亡。凸顯了現在社會上對新興毒品「依托咪酯」的濫用,而這個「依托咪酯」的毒品,吸食後會發生甚麼樣的影響?還有施用「依托咪酯」的處罰是甚麼呢?如果有吸食「依托咪酯」或其他毒品駕車上路,會有甚麼樣的罰則處罰?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四、Q&A:
Q1: 「依托咪酯」是甚麼?施用的效果是甚麼?
依托咪酯原本是管制用藥,是一種作用於中樞神經的鎮定劑,根據醫師表示,臨床醫師為病人插管時,會以靜脈注射方式,使用該藥物讓病人短暫昏睡,以完成插管,依托咪酯藥效來得快,恢復時間也短,屬於短效麻醉劑;該藥物的效果是抑制中樞神經,不同於安非他命是中樞神經興奮劑,「依托咪酯」的效果是屬於麻醉、意識不清。現今常見將依托咪酯混和化學原料,加熱製成電子菸油,以電子菸方式施用,最近暑假期間,新興毒品猖獗,請各位民眾可以多加注意,盡量避免接觸不法電子菸,以避免接觸到不法藥品、毒品。
Q2: 「依托咪酯」現在到底是藥品還是毒品?施用「依托咪酯」有處罰嗎?
「依托咪酯」原本是列管的藥品,於民國113年8月5日,已經經過行政院公告列管為第三級毒品,也就是跟我們經常聽聞的愷他命都是同級毒品。目前持有、施用第三級毒品的處罰,是由警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1 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然而,如果持有「依托咪酯」純質淨重超過法定數量五公克,或是有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強暴脅迫使人施用、轉讓等等更高度的行為,則會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至8條及11條處罰,將是會有刑事罰責的,所以不要覺得自己抽只是行政罰緩沒有事,送給別人、賣給別人、分給別人抽這些行為,通通都犯刑法囉!
Q3: 剛剛提到「毒駕」的修法,現在有關「毒駕」的處罰規範是甚麼呢?是否吸食毒品上路,都一律處罰呢?
刑法第185條之3第三款、第四款在112年12月27號經總統公布修正,本次修正增訂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的施用毒品標準,則規範於113年3月29日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 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有規範特定毒品之檢驗濃度,比如常見的安非他命、海洛因、大麻、古柯鹼、愷他命類型都在規範之列,如果驗尿結果超過一定濃度,就跟酒駕一樣,推定有駕駛危險而直接處罰囉!
另外,如果不在剛剛說的行政院所定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內,但是仍有吸食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比如吸食依托咪酯造成車禍死傷這種類型,可能就有客觀事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此時仍然同樣予以處罰,不過就要看是否有具體情事認為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所以相關的毒駕行為,可以透過這兩條修法全面防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