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毒駕零容忍!新法上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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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9月3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酒駕毒駕零容忍!新法上路!
二、新聞發想:
毒駕新法3月上路 黃國維可判10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56506
新北市的列管毒品人口黃O維,昨天凌晨吸食「喪屍煙彈」 電子煙後,毒駕撞死警員黃O震,因「喪屍煙彈」內含麻醉管制藥物「依托咪酯」,只要黃男的採尿結果證實無誤,他犯下的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行,適用剛修正施行的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條之3的毒駕刑責,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判關十年;若曾有毒駕、酒駕行為,10年內再犯毒駕且致人於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新法將毒駕修正為抽象危險犯,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以加強約束毒駕行為。…新修正條文規定,毒駕與酒駕適用相同刑度,即使未肇事,但當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依品項達到公告的相當濃度值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Q&A:
Q1:酒後駕車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會受到什麼處罰?
A1:酒後駕車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視所檢驗出之酒精濃度高低而定:
一、刑事責任: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時,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二、行政罰則: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Q2:為什麼以往曾看過新聞報導施用毒品後駕車,仍被判決無罪?新法上路後,有什麼不一樣?
A2:
一、 修法前:
舊法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以下3種情形者,即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1.酒精濃度達一定標準
2.其他情事可以認為服用酒類或其他類似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其中第1款部分,屬於「抽象危險犯」,也就是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管駕車的行為是否有造成實際危險,都已構成犯罪。
但第2、3款部分,則屬「具體危險犯」,除了有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之物以外,還必須發生具體危險的事實,所以法院在無法認定施用毒品的被告確實已喪失駕車能力之情形,只能判決被告無罪。
二、 修法後:
有鑑於毒駕行為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致無辜民眾傷亡之可能,在112年12月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112年12月29日已正式施行),將施用毒品後駕車行為改成「抽象危險犯」,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須處以刑事處罰。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行政院並已於113年1月30日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其中包含1.安非他命類藥物、2.海洛因、鴉片代謝物、3.大麻代謝物、4. 古柯鹼代謝物、5. 愷他命代謝物、6. 其他毒品品項或其代謝物等檢驗閾值。
新法上路後,只要行為人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經檢驗確認判定檢出濃度達公告數值以上者,即成立犯罪,不需要再認定毒駕個案是否確實有造成具體危險之事實。
Q3:喝酒、吸毒後駕車,只要未達標就不會構成犯罪嗎?
A3: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4款規定:「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故縱使酒精或毒品測試值未達法定標準,但是有足以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例如發生車禍、自撞、無法通過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等,仍有可能被認定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Q4:酒駕毒駕如果因而造成傷亡,是否會加重處罰?
A4: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致人於死 | 致重傷 | |
初犯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10年內再犯 | 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