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我就不服? 侮辱公務員罪的未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2378
113年09月10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
一、主題:大人我就不服? 侮辱公務員罪的未來
二、議題發想
「卡神」楊蕙如與合作之蔡男於民國107年9月間,因颱風登陸日本期間造成旅客受困機場,在PTT上匿名發文抨擊外交部駐外辦事處,並使工讀生協助散布,最終因駐外外交公務人員輕生,終引發輿論關注、司法調查。楊蕙如與蔡男也前經法院以「侮辱職務」罪判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直至113年5月24日,司法院憲法法庭以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第140條規定中關於「侮辱公務員職務」部分違憲,宣告失效,並將原確定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次引發關注。此外,判決中也對刑法「侮辱公務員」罪進行諸多闡釋,而新聞常見民眾與公務人員接觸過程中,有意見相左、發生糾紛情形,到底哪些話當說,哪些話不當說,涉及民眾如何與公務人員理性來往,誠值藉此機會說明。
三、Q&A
Q1:哪些人是「侮辱公務員罪」所稱公務員?
現行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公務員,依照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與目前實務通見,包括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此處較複雜不特別展開說,原則上法律排除了與公權力執行較無關聯之人員,例如機關清潔人員、國營企業員工等。另外,法律限縮了對象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也就是說非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例如下班在家的警察鄰居,或是非「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例如倒垃圾時要對你酒測的清潔隊員,均不是本罪保護之對象。但應該注意刑法仍有公然侮辱罪(罰金刑)之規定,也就是回歸到一般人民與人民間言論分際,並不因為對方有公務人員身分,就可以對他盡情發洩,罵個痛快。甚至,如果對於公務員到底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發生爭議,例如認為警察攔查不合規定,亦宜以蒐證、在合理可忍受限度配合為佳,不宜直接以侮辱言語應對,以免被警方現場逮捕,最終自己的想法又與法院認定相左,賠了夫人又折兵。
Q2:什麼叫做「侮辱言論」?
以目前司法實務在一般公然侮辱罪之定義,所謂「侮辱」言論指的是足以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的粗鄙言論,舉凡三字經、白癡、智障、王八蛋、垃圾等語,均可能滿足侮辱言論之條件,所以當民眾在非友善情境(如與陌生人交談)對別人講到這些話時,就應該注意。當然在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出爐後,關於侮辱言論是否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設下其他條件限制,避免本罪淪為單純「髒話罪」,此部分各位可以回去參考本署其他檢察官對於該則判決說明。講回侮辱公務員罪,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針對侮辱公務員言論新增說明,以該罪保障的是「公務順利執行」,所以必須民眾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所為客觀上也確實造成「干擾公務員指揮、聯繫、完成公務」,始足構成。判決進一步闡釋,如民眾以言語方式為之,在場公務員應先加以排除,例如口頭制止,如民眾仍執意為之,此時可以認定民眾有「妨害公務執行之目的」,僅需其言論確實「足以影響公務執行」,即可構成本罪。舉例言之,小豪遭遇警察盤查開罰,因為不滿員警對其求情要求冷漠回應,不斷對員警大聲稱「你們這些賊頭、垃圾狗奴才、不要拿你的狗爪碰我」,經員警制止後仍不願停止,拒簽罰單,此時小豪所為即非常有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員警可依法對其實施逮捕。當然如果小豪只是碎念「長官這樣太殘暴了、阿SIR你難道不會闖紅燈嗎、太機車了八帥哥」,則是否已達妨害公務執行程度,即有待商榷。但如果民眾實施的是非言語的侮辱,譬如對公務人員潑糞、吐痰、吐口水、潑飲料等,此時因民眾所為妨害公務順利執行之目的明顯,公務人員可不需經過制止之流程。甚至,此種行為可能另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執行職務公務人員施強暴行為(最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更加嚴重犯罪行為,不可不慎。
Q3:侮辱職務罪失效後,我單純抱怨職務內容不罵人,行不行?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以侮辱職務罪內容涉及對公權力之批評,屬於監督、批評政府言論,不可以刑罰禁絕,宣告違憲,故民眾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出言抱怨、侮辱其「職務」確不會構成犯罪,如小豪對員警稱「你們這個酒測盤查很鳥、垃圾政策、拐騙民眾的錢」。但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有正常智識理性公民,縱使對公務員執法當下不滿,發表意見、埋怨、碎念在所難免,此亦非法所不許,但仍應留意謹慎發言,勿流於情緒化,將對生活所有不滿發洩到公務員身上,畢竟沒有人能保證當今天情緒高漲,還能夠句句發言都是對「事」而發,而不會一時嘴快越界到針對執法公務人員本人,或是提升為對公務人員的脅迫言論,此種嘗試遊走法律邊緣言論不僅危險,也可能喪失與公務人員友善溝通之途徑,得不償失。此一標準應也適用在應對各行各業從業人員中,希望大家都能一起減少社會的戾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