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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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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錯不在我,離開現場竟然構成肇事逃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2220

113101日廣播法令宣導

車禍錯不在我,離開現場竟然構成肇事逃逸?

一、議題發想

民眾在車禍事故發生時,可能基於驚慌或認定無過錯不在自己,或是看到車禍後對方還可以自行走至路邊、將機車牽起來、意識清醒等就自己認定對方沒事,而逕自離開車禍現場, 並無下車關心並未進一步進行報警、叫救護車等協助救護之動作,這樣的情形很有可能就會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

 ()大型重機被追撞燒成火球 肇事駕駛逃逸被逮揪酒駕

這起誇張車禍,就發生在台南南區金華路二段,重機騎士遭撞後,整個人躺在地上,動彈不得,被緊急送醫治療,警方也在附近店家,循線找到肇事車輛的駕駛,駕駛一度聲稱,因為太緊張,才會在第一時間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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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南東山區長開公務車擦撞騎士 竟肇事逃逸
台南市東山區長呂煌男12日晚上駕駛公務車,在轄區南314線道撞上一輛機車後逃逸,被撞騎士送醫,無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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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如何認定構成肇事逃逸

刑法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最常見的就是一般汽機車,但如以人力發動腳踏車就不屬之。

(二)發生交通事故:客觀上只要有發生「交通事故」就構成,不論行為人對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均屬之。

(三)致人傷害、死亡:此要件常常很多民眾未注意,因為肇事逃逸要保障的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之情形,因此如果該交通事故只有單純造成車輛之損壞,並無人受傷或死亡,就不會成立本罪。

(四)逃逸:行為人「知道」確實有交通事故造成別人受傷,仍離開現場。
行為人到底知不知道交通事故造成傷害之結果,因為這是主觀上認定之要件,有時候判定較為不易,實務上可能會以一些客觀情狀來認定。例如:雙方車輛無發生碰撞,被害人是自摔(依據行為人車輛的行進角度可能無法察覺)、碰撞程度輕微(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顯示事故發生當下,車輛沒有發生大範圍震盪、行為人完全沒有踩剎車或停頓、查看,此時可能認為行為人確實沒有意識到發生事故)、事故現場有多車輛碰撞且已有他人報警、叫救護車(行為人主觀上認己非肇事者而離開現場)、受傷之部位及程度輕微,且被害人當下亦未表明受傷(例如傷勢被衣物覆蓋、未有明顯血跡等,旁人確實可能無法察覺)

三、如果行為人最後被認定並無交通違規或過失,也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如果是無過失的情形,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只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只要有交通事故發生,縱然行為人之後經初判表或車鑑會認定是屬於無肇事(過失)之一方,但只要對方有死傷,且行為人於發生時被認定是屬於「逃逸」之情形,雖然並無構成過失傷害罪嫌,但然可能被認定構成肇事逃逸之刑事責任,只是刑責上面可以減輕或免除全部刑責。所以只要有交通事故造成有一方傷害之情形發生,不論當下認為是何人之過失或違規,仍有義務留在現場,最好是有進行報警、叫救護車的動作以避免後續發生爭議。

例如:小明好好開車直行在馬路上,小華突然從巷口騎機車衝出,小華因此擦撞到小明的汽車,小華因撞擊後倒地受傷,小明有看到小華倒地,但小明認為是因為小華自己違反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之交通規則,錯不在自己且也不想跟小華要修車費,所以就開車逕行離去

四、結論

民眾如果發生車禍事故但對方直接離開,建議盡可能記下對方車號並撥打110報案,以利後續警方可以用監視器或其他方式追蹤肇事車輛;而民眾如果成為肇事的一方,建議只要有發生碰撞或可能導致對方受傷之狀況(急煞、自摔),一定要留在現場下車處理,除了詢問對方身體狀況以初步了解受傷情形外,建議至少一定要報警等警察到場記錄後再離去,或是至少要留下自己的聯絡方式,並將過程留下紀錄,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釐清肇責,因為實務上也有發生過事故當下對方並不知道自己受傷而口頭表示無礙,行為人因此未報警而離去現場後,對方後續才發現有受傷因而提告肇事逃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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