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緩起訴?──淺談緩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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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什麼是緩起訴?──淺談緩起訴處分
二、說明:
(一)條文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①犯罪之動機、目的。
②犯罪時所受之刺激。③犯罪之手段。④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⑤犯罪行為人之品行。⑥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⑧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⑨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⑩犯罪後之態度。
(二)緩起訴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①向被害人道歉。
②立悔過書。③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④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⑥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⑦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⑧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三、Q&A:
Q1:緩起訴處分會不會被撤銷?
A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再犯重罪、之前有其他罪被判刑,或不遵守應履行的條件,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重新進行偵查或起訴。而撤銷後,被告已經完成的部分不會退還或賠償。
Q2:緩起訴處分會不會留下前科?
A2:緩起訴處分不會留下前科,且不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僅記載經司法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但不記載部分刑事案件紀錄,如合於少年事件法、未撤銷之緩刑、拘役或罰金處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