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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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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踩雷!如何遠離高報酬的投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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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468

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避免踩雷!如何遠離高報酬的投資陷阱?
二、新聞發想:

肉商吸金30億如「龐式騙局」社群炫富取信被害人投資

林姓肉商為了讓投資人信服,平時都在社群曬出百萬跑車炫富,就是要讓投資人以為他口袋深,再用各種話術誘騙民眾投資。一開始也都會真的發放紅利,用新資金填補舊坑洞,宛如龐氏騙局,而且,利用話術,讓被害人不知不覺投入更多資金。

從對話就聽得出來,林姓肉商聲稱事業做很大,從漁會取得大量魚貨,再進行後續代工。透過訊息、以話術取信投資人,對話紀錄清楚寫下,他跟投資人的回報,本利回本利息9%,確實相當可觀;此外,他還會跟投資人說,每個月的利潤約在2.5到8%,也就是說最快一年就可以回本,許多投資人一開始丟一、兩百萬試水溫,確定獲利穩定,才又陸續投入資金,林姓肉商透過"誠意"取得信任。今年中秋節前夕,林姓肉商謊稱肉品需求大增,還真的有人投入百萬投資,最後紅利沒拿到,才發現肉商跑路。

三、Q&A:

Q1:什麼樣的投資行為可能會違反銀行法?

A1根據《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也就是說,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銀行單位,從事以任何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資金、款項為業的行為,並約定或給付高於本金的利息,就是我們俗稱的「吸金」。

《銀行法》第29條中所謂的「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是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29條之1,亦指出以借款、收受資金、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屬收受存款行為。

另應注意的是,「收受存款」並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凡是與收受存款相同性質的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包括在內。至於所收受存款的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堪認係屬經營業務,即足相當。

 至於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依據實務見解認為應參酌當時的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的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即屬「與本金顯不相當」。

常見的違法情況包括:

  1. 保證高額、固定金額或比例的回報(可能會以利息、獎金等名義呈現):例如每月固定支付5%或以上的利息。
  2. 承諾回本:但在吸金實務的運作上,其實都是依賴新資金支付舊投資者的報酬,這種收新還舊的結構往往最終會崩盤。
  3. 承諾給予的報酬顯不相當:如果對方承諾的報酬率明顯高於市場一般投資水準,例如:承諾年化報酬率高達30%以上,甚至不合理到幾倍或幾十倍。

Q2:違法吸金的刑責為何?是否有相關特別減刑規定?

A2依據銀行法第125條規定,若有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若因吸金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因破壞社會及金融秩序情節嚴重,則會加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違法吸金罪是為了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刑度上也相當的重,除刑法中所規定有關自首、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等法定減刑事由外,因為銀行法所規定的違法吸金刑度非常重,也另外設有相關特別減刑規定,且若被告有符合下列減刑要件,則「必」減刑,法官並無裁量的空間:

  1. 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1項規定,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免除其刑。
  2. 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規定,於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應注意者,法條所稱之「自白」,是係指對於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予以承認。)

Q3:違法吸金是否會同時成立詐欺罪?

A3雖然常見違法吸金集團係以詐騙之方式騙取投資人投入本金,然事實上違法吸金不必然與詐欺罪畫上等號,仍需要判斷違法吸金的行為人是否在過程中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的行為,並且主觀上對於該收取的財物有不法所有意圖,始有成立詐欺罪的可能。例如:以投資的名義吸引不特定人投入資金,並且向投資人承諾會歸還本金與給付顯不相當的高額利息,但實際上相關投資內容均為虛構,也就是使用詐術騙人投資,則會同時成立違法吸金及詐欺罪。且因為現在社會網路盛行,若吸金集團成員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或是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亦會成立刑法第339之4條之加重詐欺罪。

Q4參與這類投資是否會違法?投資者需要注意什麼?

A4單純參與這類投資,投資者是不會違法,但仍然會有高度風險導致得不償失,甚至開始觸法。尤其應特別留意以下兩種情形:

  1. 本金損失風險:這類投資的特點是前期可能會按時支付非常吸引人的高額利息或報酬,讓大家食髓知味,本金愈投愈多,但最後幾乎都是所有本金全數無法取回。
  2. 進階觸法風險:如果投資者因為感覺好賺,進一步開始招攬其他人加入,例如:鼓勵他人參加說明會、甚或開始實際協助宣傳、招攬他人一起投入資金參加投資,這樣的行為就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詐欺之共同正犯,而需負擔嚴重的刑事責任。

Q5:參與投資時要如何降低風險並保護自己?

A5參與投資時務必做好以下幾點:

  1. 務必留下相關證據與紀錄:

所有與投資相關的契約、收據、交易紀錄、對話紀錄等均應妥善保存。如果招攬者有口頭承諾或重要對話,建議使用書面形式確認,或記錄雙方對話內容,以作為後續可能的法律依據。

  1. 必須理性判斷報酬及相關內容是否合情合理:

收取的報酬與風險必須相符,若招攬者承諾「高回報且零風險」,即有高度可能已涉及違法吸金。建議可以參考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目前大約落在1.5%至2%之間),如果投資標的承諾的報酬遠遠高於此類基準,例如承諾年化報酬率高達20%以上等語,就應該保持高度警惕。此外,如果投資標的強調「保證賺錢」等不合理之保證,或在投資過程中無法取得相關細節文件時,都應提高警覺,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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