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詐騙集團嗎? 詐欺集團的組織分工及求職陷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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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的組織分工及求職陷阱
- 近期的刑事案件,當屬詐欺案件為大宗,而詐欺集團因為有嚴密的組織分工,並對金流、人流都設立層層斷點,而且大部分會牽涉境外,所以在實務的詐欺案件中,遭查獲的大多屬於底層的車手或收水手,難以查悉真正獲取利益之上層成員,而被害人交付的金錢早已交付他人或經由各種方式洗至境外,除被害人的金錢難以取回外,民眾還有可能因為落入求職、貸款等等的圈套,進而在非明知的情況下,無意間幫助到詐欺集團成員,甚至協助洗錢行為,並可能因此負擔刑事責任。
- 詐欺集團組織簡介
(一)首腦(金主)
顧名思義,指的是整個詐騙集團的領導者,負責詐騙工作的策劃及分工。由於首腦通常隱身幕後,因此往往也是最難抓到的詐騙集團成員。
(二)行騙者
詐欺機房成員,是實際與被害人互動並騙取被害人匯款的人,方式可能包含電話、簡訊、通訊軟體等等。
(三)取簿手
以前往超商、置物櫃等方式,收受人頭帳戶之人。
(四)車手
負責將贓款提領出來,或是向被害人面交詐欺贓款的人。
(五)收水手
負責收受車手提領出來的贓款,再把錢交給上手或透過各式管道,輾轉將錢交回給集團的人。收水手的功能在於透過輾轉交付金錢的過程,增加金流上的斷點、造成警方查緝困難。
由於取簿手、車手、收水手的工作內容需要在外拋頭露面,因而也是整個詐騙集團中最容易遭查獲、取代性也最高的成員,所以也是詐欺集團成員最有可能利用圈套誘使民眾前往擔任的角色。
- 詐欺集團成員的刑事責任
以目前實務而言,詐欺集團成員將面臨的刑事責任,原則上包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的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若是有配戴假的工作證、交付假收據的假投資面交車手,另外還會涉犯刑法第216、212條的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競合的結果會論加重詐欺取財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依照新修正的詐欺危害防制條例,針對不同的行為態樣會加重處罰,例如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或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從事詐欺犯罪者,最高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交付帳戶者,則也可能涉犯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或幫助洗錢罪嫌,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最重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求職陷阱
上述提到取簿手、車手、收水手最容易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圈套誘使民眾前往擔任,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可能在社群網站上看到的「徵求外務」等等標題的廣告,這種求職廣告上最常見的內容就是工作時間彈性、輕鬆,卻有高薪入帳,多數廣告不會直接指明工作內容,要請民眾與專人聯繫後才會知道,或是空泛敘述工作內容簡單,但卻可有高額報酬,以此誘使民眾落入圈套,等到民眾聯繫以後,詐欺集團成員就會假裝是某某投資公司,開始以向客戶收受投資款項,或會計人員需要作帳、拿取公司物品等等的理由,請求前往向被害人收取贓款,或是至超商、置物櫃收取包裹,再依照指示轉交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或民眾,這樣無形中就會使民眾成為取簿手、車手或收水手的角色,而可能觸犯上述的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假求職的情況也有可能因為誤信國外有假的高薪工作而遭誘騙前往境外從事詐欺機房的可能,進而導致人財兩失。
- 其他可能的圈套
除了求職以外,詐欺集團另外也有可能以貸款、交友的方式去誘使民眾擔任取簿手、車手或收水手,例如點擊網路上的貸款廣告,因為誤信要做金流方可以貸款,所以依據不知名的假貸款業者指示將被害人匯入的贓款提領後交付給他人,或是遭交友軟體、社群網站中的假帳號所騙,於聊天取得信任後交付帳戶或協助交收款項等等,都是詐欺集團常見的手法,若遭到查獲有經手詐欺贓款,都有可能會被移送、起訴甚至判決有罪,所以民眾若有求職、貸款等等的需求,還是要多加查證,避免沒賺錢反而先被利用而負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