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不認罪?淺談簡介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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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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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
- 由於刑事審判之負擔日漸增重,為解決案件負荷之問題,眾多國家均設有簡易之訴訟程序或採取認罪協商制,德國、美國發展不同的認罪協商模式。立法院於92年3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之修法,增訂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
- 協商程序之核心,乃由檢察官與被告就犯罪事實、刑度與沒收範圍達成合意,進而使法院不經言詞辯論、證據調查等繁複的審理程序,即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當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進入協商程序,像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案件,是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明文規定不能協商的案件。
- 協商合意的刑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規定,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對被告的影響:可節省多次到法院開庭所需耗費之時間、金錢與勞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規定,依照協商程序所為的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可確保獲致自己可接受之判決結果。
- 對告訴人(或者被害人)的影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2項、同法第455條之4第3項、第4項規定,檢察官在進行協商時,如果想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者要求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假如檢察官與被告都同意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者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之條件,法官應該要寫在判決書內,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相關問題
- 如何開啟協商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規定,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檢察官依照案件情節判斷,被告或其辯護人請求,法院同意後,開啟協商程序。
- 協商程序有無幾日內應完成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3項規定,協商程序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 同意協商後可不可以撤回同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規定,被告得於協商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協商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一旦撤回,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被告在協商過程中說了一些對自己不利的話,會不會有影響?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規定,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