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後事,訴訟事,領取死後存款是否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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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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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林岫璁
邇來有所謂台版地面師案件經提起公訴,有警職人員勾結執業律師、書記官、民間不動產業者,偽造膝下無子老人遺囑,詐取遺產獲利之案件,駭人聽聞。事實上,身故後的繼承往往涉及各式文件效力認定,司法實務常見民眾為數十萬、數百萬元遺產,兄弟姊妹、叔伯子侄對簿公堂,互控為天邊孝子或是枕邊竊賊,訴訟結束,家族也不再和諧,不勝唏噓。今日特別就死後存款領取,是否會涉及刑事責任加以說明,以期減少訟爭。
Q1:家人死後到底能不能直接領取他的帳戶存款?
原則不可以,建議也不要貿然做這樣的事情。法律上賦與每一個人有所謂的「權利能力」,享有各項法律上固有權利,但這個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也就是說在人被認定死亡的一個瞬間,法律上「繼承」就已經開始,繼承開始後,死者遺留的財產就屬於全體繼承人所有,這些人可能是死者的配偶、小孩、父母等親屬,或是被死者合法指定的人。這時候如果在沒有經過其他繼承人事前同意,或是確定可以取得事後追認下,在未告知銀行情況下,貿然領取死者遺留在其帳戶中的錢,或是遺留者受自己保管帳戶的錢,均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名的可能。以實務上案件為例,有見女兒在父親死後,持父親印鑑填寫提款單,直接到銀行臨櫃提領父親名下帳戶數十萬元,作為幫父親償還友人欠款之用,即遭其他兄弟姊妹提告偽造文書罪,後遭檢察官起訴。
Q2:提領存款是為了幫家人辦後事,這樣也犯罪嗎?
許多民眾涉及此種犯罪指控後,到法院審判中經常提出的抗辯內容,大概是領取款項目的是死者生前交代要用自己的錢辦後事、死者生前就已經贈與給自己、死者有大筆醫藥費、看護費或喪葬費未付,如不動用無法支付、提告的親屬從未照看死者、處理後事,分遺產才突然出現爭執等。目前在司法實務上,關於此類答辯的見解,略分為兩種,一種就是絕對禁止類型,也就是死後的存款,無論使用目的為何,認為都是屬於「動機」問題,並不影響對其他繼承人造成損害的事實,應該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如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另外一種就是相對禁止類型,採取較為寬鬆的見解,將行為人可能有受到死者生前委任處理後事,或是領取款項目的確實純為處置後事的必要支出,納入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的考慮,而有不成立犯罪空間(如最高法院111台上字第1451號判決)。但應該注意的是,無論從那一種見解看來,如果提領死者存款目的是為了自己花銷,或是不正當的目的,譬如買跑車、繳房貸、不想讓自己不喜歡的繼承人取得,那恐怕都不是可以免除罪名的抗辯理由。
Q3:到底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誤觸法律?
關於死後存款領取,最理想的方法當然是事前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當然實際情況沒有這麼理想,如果情況較為急迫,也有把握認為其他繼承人事後會同意,也是一種選擇。但如果繼承人之間,本來就已經存有隔閡,譬如有素來感情不睦的天邊孝子,那就應該謹慎行事,以免落人口實。在死者生前有給予授權情況下,最好可以使用影音設備加以攝錄,避免落入空口說白話的質疑。實務上有見,在生前移轉不動產簽署時,由地政士親至醫院以詢問、攝錄簽名過程方式,來證明死者生前意志的方法,亦可參考。當然,如果生前就已經喪失意識,或是根本欠缺表達意思的能力(如只會眨眼、握手、無法辨認眼前對象等),此種影片的參考價值,就相當有限,還是要回歸正規方式尋求其他繼承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