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外洩」—淺談性影像相關犯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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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題:
「春光外洩」—淺談性影像相關犯罪
二、新聞發想:
【袖珍攝影器裝腳上偷拍3女同事裙下風光 工程顧問公司員工遭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8428788
三、主題解說:
(一)性影像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對性影像之定義,所謂性影像是指內容出現性交、性器或特定身體隱私部位(如:臀部、胸部、鼠蹊部等),或是包含以身體、器物接觸性器、特定身體隱私部位等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二)關於拍攝他人性影像的犯罪:
1.只要是未經同意下拍攝他人的性影像,就屬於犯罪行為。在一般偷拍他人性影像的情況,拍攝者成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假如拍攝者是採取暴力或威脅等手段逼迫他人配合拍攝性影像,則會成立罪責較重的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以強暴或脅迫方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2.此外,若遭偷拍的被害人是未滿12歲的兒童或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還可能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的「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法定刑度更是高達7年以上有期徒刑,民眾切勿輕易以身試法!
(三)關於外流他人性影像的犯罪:
1.外流性影像的行為態樣眾多,包含散布(如: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他人性影像給第三人、將他人性影像上傳至情色網站等)、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須特別注意的是,即便當初是經由合法方式取得他人的性影像(如:他人主動提供、在他人同意下進行拍攝等),要是沒有另外徵求同意就擅自將他人的性影像外流,一樣會成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的「無故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他人性影像罪」唷!
2.至於如果外流的性影像是偷拍或強迫他人拍攝而取得,則會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或同條第3項所規定更嚴重的犯罪。同樣地,若性影像遭外流的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也設有處罰的規定。
四、不幸遭遇性影像犯罪時,我們該怎麼做?
(一)保持冷靜:
1.當得知自己遭人偷拍或外流性影像,第一時間很難完全不受到恐慌、難過、屈辱、憤怒等多種負面情緒交雜的影響,勢必需要時間消化、恢復,但此時切忌出現不必要的自責,整件事中真正犯錯的是對方,當然也只有對方應該受到良心譴責及法律處罰,我們當前可以做的,就是善待受傷的自己並遏止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2.如果是被偷拍當下就察覺異狀,在公共場所可立即呼叫或進行通報,促使旁人介入制止甚至當場逮獲偷拍行為人,若無他人在場,則以確保自身安危為首要原則,先行轉移到安全處所,再視情況尋求他人協助。
(二)迅速蒐證:
1.偷拍性影像的場合,破案關鍵在於掌握加害人身分及偷拍設備,多數情形下被害人與加害人並不認識,除非是當場以現行犯逮捕加害人,否則檢警另須根據被害人的描述、案發前後加害人的行動軌跡或使用的交通工具等,追查比對加害人的真實身分並查扣偷拍設備,因此,盡速透過警方或現場人員保存監視器畫面、記錄加害人特徵(如:側拍加害人外表及服裝),都有助於檢警後續偵查。
2.而在性影像外流的狀況,一樣要找出背後的加害人是誰,同時釐清性影像的來源及流向,這時被害人若能完整留存發現相關性影像的經過作為證據(如:擷取外流性影像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備份刊登性影像的網站資料等),相信對於此類犯罪的偵辦也有莫大幫助。
(三)報警處理:
不可諱言,性影像犯罪的被害人縱使自知受害,仍可能擔憂案件曝光後個人名譽減損或引來加害人的報復,未必願意向他人吐露,也間接導致相關犯罪黑數恐不在少數。不過在目前法制及實務運作下,承辦性影像案件的檢警、法院與其他參與人員都會遵循嚴格的保密規範並採取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各項措施,所以若被害人不欲繼續姑息此類犯罪的加害人,有意挺身為自己、他人及社會做出正向的改變,建議先行報警,讓公權力及早介入保全證據,如遇有性影像外流到網路上的情形,警察機關也能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立即要求網站業者移除性影像同時配合提供與該影像有關的網路使用紀錄資料,以利日後追訴加害人的犯行。
(四)善用資源:
除了報警處理外,性影像犯罪的被害人若有進行相關法律諮詢或心理諮商的需求,也可以透過衛生福利部設立的性影像處理中心轉介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相關服務或申請核發醫療、心理復健、訴訟或律師等費用的補助。
五、實例練習:
(一)下列何種行為已經構成性影像相關的犯罪呢?
1.小艾與咪咪是同居男女朋友,某日咪咪見小艾只穿著內褲躺在床上熟睡,一時有趣而持手機拍攝小艾全身照片1張。
2.阿吉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春花,雙方一見如故無話不談,更私下互傳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私密照,但阿吉的死黨澎澎不相信阿吉竟然先行脫單,阿吉為了證明自己桃花運終於到訪,於是將存在手機裡面的春花私密照當場出示給澎澎觀看。
3.大衛某日在網路上閒逛,點選不知名廣告連結後竟出現多部偷拍不知名女性裙底的影片,大衛一時衝動,立刻下載了其中幾部影片儲存到自己的電腦硬碟。
4.以上皆是。
解答:
4.以上皆是。
說明:
1.咪咪趁小艾熟睡時擅自拍攝小艾裸露內褲以外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顯然沒有事先取得小艾同意,所以在小艾決定提告的前提下,咪咪就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2.阿吉不曾徵詢春花同意,即自行將春花的私密照拿給他人觀看,屬於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所規定「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的行為,假使春花得知後對阿吉提告,阿吉就有可能被起訴和判刑唷!
3.要是大衛下載的影片是他人偷拍而來的,而大衛也明知此事,大衛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的「無故重製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他人性影像罪」。再者,若大衛下載的影片明顯是針對未成年人偷拍,大衛還可能另外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的「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
(二)東東是17歲的高中生,經由IG認識經常貼出個人美照的小蝶,一日小蝶表示寂寞難耐,又與東東情投意合,提議雙方以視訊通話的方式裸體聊天,東東不疑有他,自認這是難得可以一親芳澤的大好時機,立馬脫得一絲不掛展示給小蝶欣賞,不料5分鐘後,小蝶突然中斷視訊,並將方才側錄的東東裸體影片傳給東東,同時要脅東東匯款10萬元到特定帳戶,否則就要將影片傳給東東在IG上的親朋好友。請問小蝶上述行為,可能成立哪些犯罪呢?
1.由於東東是未滿18歲的少年,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的對象,因此須先分辨小蝶於案發時是否知道東東尚未成年。如是,小蝶未經東東同意,擅自使東東被拍攝性影像的行為,可能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的「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如否,因為小蝶主觀上沒有認知到犯罪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可能就不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而只能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加以處罰。
2.此外,小蝶又利用東東的裸體影片恐嚇東東付錢了事,假如東東真的在害怕之下無奈匯款,則小蝶會另外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恐嚇取財罪」,而要是東東雖然感到害怕,但最終沒有實際匯款,小蝶仍然可能成立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的「恐嚇取財未遂罪」。至於小蝶恐嚇東東時,如果已經得知東東並未成年,小蝶的行為同樣會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處罰唷~
六、參考法條:
刑法第10條第8項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刑法第319條之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9條之2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