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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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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人通知我做筆錄該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871

警察大人通知我做筆錄該怎麼辦?

臺北地檢署陳雅詩檢察官

  • 問題發想

有民眾接到自稱是NCC的來電,指稱對方涉及電信詐騙,並幫忙轉接給台北市刑大,接著出現刑警要加Line,進行視訊筆錄,還規定周遭不能有其他人,讓被害人覺得越來越奇怪,回答可以自行前往警局做筆錄,沒想到詐騙集團不演了,馬上掛斷電話。現在詐騙手法更新,導致民眾有時搞不清楚員警通知做筆錄是真的還是詐欺集團新詐騙招數?臺北市刑大經濟組專員林承緯:「我們會以通知書來寄送到民眾的戶籍地或住居所,請這個當事人到警察機關來製作筆錄。」。

  • 員警會怎樣找我做筆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1項前段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實務上員警核發通知書,通知民眾製作警詢筆錄,通知書不僅是犯罪嫌疑人才會收到,有時員警為了進行犯罪調查,也會通知重要證人前來說明案情、提供資訊或澄清疑問。 不論是掛號信件或電話通知,這一切都是警方為了蒐集證據、案件調查而進行的程序。

  • 收到通知書要注意什麼事情?

由警察局發出的通知書,在法律上屬於合法通知,若是沒有正當理由就無故未到,可能還會發第二次通知,若是屢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有可能會直接移送地檢署,或由員警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被通知人到案,因此,民眾收受通知書時,應該先確認通知的機關為何?民眾應報到之時間及報到地址為何?若是有疑慮,不妨先致電給承辦員警詢問「案由」,也就是警局通知前往接受詢問的原因,一併確認自己是因什麼身份通知到案?實務上,員警基於偵辦案件之時效性,也會採取電話通知民眾前來製作筆錄,雖然電話通知並非法律規範之正式通知,但民眾有疑慮,亦可要求警局寄發正式的書面通知書;另外,若接受詢問的身分為「被告」,民眾有權於前往接受詢問當天,請律師陪同在場,以保障自身權益。

  • 為何收到通知書後,還會收到地檢署傳票?我已經於警詢中做過筆錄,可不可以不要前往地檢署?

當收到的傳票是由地檢署所寄出的,代表著案件現在正處於偵查階段,也就是會由檢察官來偵查並釐清案件經過,偵查程序當中會傳喚被告或證人來了解案件始末,而員警通知書和地檢署傳票是不同程序。實務上,在案情還晦暗不明時,檢察官會指揮員警對於案件做初步調查,對此,員警就會核發通知書通知民眾到場說明,製作警詢筆錄,已如前述,直到員警初步調查完畢後,會將初步調查結果送交地檢署,由承辦檢察官審視調查是否完備,若有調查之必要,檢察官則會核發傳票通知被告或證人到地檢署再次說明或進行具結程序(所謂的具結係指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因此警詢調查程序與地檢署偵查程序在程序上為不同概念,而民眾收受傳票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說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5條及第17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得核發拘票拘提被告或證人到案,亦可對證人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然若民眾於應訊日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到案說明,由於傳票上均載有協助承辦案件專責書記官聯絡資訊,可以電話通知之方式告知書記官無法到庭之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如出國可檢附購買機票之證明),向檢察官說明並非無故不到庭。由上說明可知,若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時,一直不予理會,即有可能遭到拘提,屆時不僅人身自由受到拘束,強制帶往調查、偵訊,建議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時,仍應謹慎看待,有疑慮可事先致電給承辦人,避免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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