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檢察官勤務工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170
簡介檢察官勤務工作
講座:楊舒雯檢察官
壹、 前言:
檢察官的工作,除了偵辦案件外,還有輪值外勤及內勤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貳、 外勤
一、 檢察官的工作中其中一環,是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承辦這類工作時檢察官要離開地檢署前往殯儀館或屍體所在地點進行,所以稱之為外勤。
一、 檢察官為什麼要執行相驗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另外,檢察官在司法體系的定位,屬於偵查犯罪機關,這個從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看的出來檢察官對於死亡事件,而可能有人需要對死亡結果負責,有人會因死亡事件涉及犯罪嫌疑的時候,檢察官應該擔負起偵查犯罪工作,而偵查犯罪的方法之一就是相驗、勘驗屍體。所以,檢察官會依據轄區內警察機關的通報,在接獲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狀況,應該前往執行相驗的工作。
二、 相驗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屍體上會留有各式各樣的訊息需要檢察官、法醫去調查,例如:屍體真實的身分是誰、透過屍斑分布的狀況推估死亡時間、透過傷口的部位判斷是什麼兇器造成、有無解剖確認死因之必要等等,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檢查屍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都是在勘驗屍體時,檢察官可以進行的工作。
三、 具體來說,檢察官在相驗時的工作流程?
- 接到轄區內警察單位的通報,確認屍體停留的地點,聯絡與案件相關的家屬、關係人、證人、偵辦警察都能到場,以及能到場的時間後,檢察官就會與法醫一起前往屍體停放的地點進行相驗。
- 相驗時,首先要查明屍體人別有無錯誤,所以需要親屬到場確認人別。
- 人別確認完畢後,檢察官與法醫、承辦員警進行屍體的檢驗,檢查屍體的外觀、受傷部位等等,也會閱覽承辦員警蒐集的證據,例如病歷資料、藥袋、發現人的筆錄、家屬的筆錄、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等,由檢察官與法醫綜合相關證據一起判斷死者的死因。
- 接下來會對家屬製作筆錄,針對承辦員警先前沒有詢問到、沒有釐清到的事實再向家屬詢問,如果對於死因已經與法醫有討論出結果,也會在做筆錄時向家屬說明,詢問家屬對於死亡原因有無意見、有無認為任何人應該對死亡結果負責。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會對在場人或發現人訊問並製作筆錄。
- 相驗後,如能確定死亡原因,就會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連同大體交給家屬,由家屬處理身後事。如果相驗後,無法確定死亡原因,就要改期進行複驗或者解剖,在這種狀況,相驗後只會交給家屬死因待確認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大體要暫時冰存,等待日後的複驗或者解剖。
四、 如果有必要解剖,會如何進行?
在解剖前,仍有確認人別的必要,需要親屬到場,確認人別正確無誤才會進行解剖。解剖時,同樣會有檢察官與法醫、承辦員警共同進行,有別於相驗時檢驗屍體的外觀,解剖會更仔細地就各個器官、組織進行檢查,而有些檢查項目,還需要法醫將器官、組織帶回法醫研究所化驗,所以解剖當天僅會發還大體給家屬,至於明確記載死亡原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要等到法醫出具解剖暨鑑定報告書後,才會通知家屬來地檢署領取。
參、 內勤
一、 什麼是內勤?
每個地檢署每天會由一位檢察官負責處理轄區內今天發生的現行犯、通緝犯、民眾申告等工作內容。有別於外勤需要由檢察官前往殯儀館或屍體所在地點進行,內勤工作,會由承辦員警將現行犯、通緝犯送至地檢署,申告的人民也會自行前往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待在地檢署內處理這些案件,所以稱之為內勤。
二、 內勤是如何輪值?
地檢署排定內勤輪值班表,不論平日、假日均需有檢察官值內勤,原則上每日由一位檢察官值內勤,如遇到特殊專案有增派人力的需求,會有2位以上的檢察官共同值內勤。
三、 檢察官輪值內勤時,會遇到什麼案件?
- 現行犯處理:常見的案件為酒駕、竊盜、聚眾鬥毆等等,這類案件通常是員警在巡邏時、盤查時或經由119通報,當場查獲犯罪的被告或嫌疑人,警察在詢問被告或嫌疑人並收集相關證據後,解送內勤檢察官,由內勤檢察官訊問案情完畢後,就強制處分(即聲請羈押或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入境、請回)做出決定。
- 通緝犯處理:所謂的通緝犯,要再區分為兩類:因涉及偵查中案件遭通緝,或者涉及執行案件遭通緝。因涉及偵查中案件遭通緝,是指案件還在偵查中、尚未起訴或不起訴,因為被告(或嫌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而遭到通緝,員警緝獲被告(或嫌疑人)時,解送內勤檢察官,由內勤檢察官訊問案情完畢後,就強制處分(即聲請羈押或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入境、請回)做出決定。另一種涉及執行案件遭通緝的被告,是指被告已經有刑事案件經起訴、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了,於通知被告執行有期徒刑或者罰金刑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而遭到通緝,員警緝獲被告之後,解送內勤檢察官,由內勤檢察官訊問被告後,發監執行或請被告當場繳納罰金。
- 受理申告及自首:內勤檢察官開庭並訊問申告人或者來自首的被告案情,視情況有無立即保全證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