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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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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毒害,勇敢向毒品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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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8
  • 資料點閱次數:61

 

114415(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

  • 主題:拒絕毒害,勇敢向毒品說「不」
  • 新聞發想:

清明連假期間某日凌晨,臺北市一名男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之電子菸彈後,開車上路,衝撞人行道路樹。經警到場處理,調閱現場監視器,發現駕駛衝撞路樹前,又踩油門又踩煞車。後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名報告檢察署偵辦。

 

三、問與答(Q&A)

Q1:近年常見國人吸食「電子菸彈」、服用「咖啡包」,暗藏毒品危機,甚至內含新興毒品「依托咪酯」,除了造成人體重大危害,更進而衍生許多犯罪問題。什麼是「依托咪酯」?

A1

  • 依托咪酯是毒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依托咪酯於1131127日經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
  • 依托咪酯的危害:依托咪酯原為麻醉用藥,濫用依托咪酯可能造成意識混亂、昏迷、肌肉痙攣,故有稱之「喪屍毒品」。另一方面,依托咪酯會抑制呼吸中樞,若合併酒精等其他中樞抑制劑使用,容易造成呼吸衰竭、昏迷,可能致命。此外,依托咪酯具腎上腺毒性,會抑制腎上腺素合成,長期濫用將對腦部及內分泌系統造成嚴重損害。
  • 常見濫用型態:常見將依托咪酯類毒品稀釋後混合菸油、水果甜味調味,再注入電子菸專用菸油殼(俗稱菸彈),加熱霧化後,吸食氣體;或將依托咪酯混合多種毒品製成咖啡包沖泡飲用。不肖人士常透過網路、社群軟體販售含有依托咪酯之「電子菸彈」、「咖啡包」等混合性毒品,不可不慎。

 

Q2:施用依托咪酯類毒品,是否涉及刑責?

A2

  • 施用毒品罪:依托咪酯於1131127日經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成年人初次犯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甚至強制戒治;或由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等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者,得依法追訴處罰。
  • 公共危險罪:依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3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重傷或致死者,均再加重其法定刑之處罰。依行政院於1131126日公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檢驗尿液所含依托咪酯達每公升50毫克者,即觸犯公共危險罪。
  • 其他財產犯罪:因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常見施用毒品人口為籌措購買毒品財源,鋌而走險竊盜、搶奪,甚至加入詐欺集團、販毒集團等牟利,罪加一等。

 

Q3:常見青少年因好奇心或同儕團體壓力,透過網路、社群軟體等管道,購買來路不明電子菸彈、咖啡包等,青少年及家長、學校應注意哪些事項,遠離毒害?

  • 常見不肖人士透過網路、社群軟體,利用短影音動態、留言散布販售毒品廣告,以麻醉、音樂課、飲料咖啡、菸、蛋的圖樣作為暗示,青少年、家長或學校均應注意瀏覽網頁之安全性。
  • 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菸。家長、學校如有發現青少年持有電子菸,或持有咖啡包等毒品,或因施用來路不明電子菸彈或咖啡包而產生身體狀況異常或不適,應立即主動關懷青少年,查明電子菸彈、咖啡包來源,並迅速通報學校或警察機關檢驗及後續處理,以利即時溯源查緝,並維護青少年之身心健康。

 

Q4:不慎接觸施用毒品,有無戒除毒品途徑?

  • 成年人初次犯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甚至強制戒治,或由檢察官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等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及遵守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同時亦協助轉介被告至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獲得所需之各項服務。
  • 各縣市政府設有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除可轉介醫療院所戒癮治療,並可提供毒品案件相關之法律諮詢、心理輔導諮商,以及生活所需之就業輔導、社會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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