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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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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識破「假檢警、真詐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8
  • 資料點閱次數:43

114428(星期一)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

  • 主題:教你識破「假檢警、真詐財」!
  • 新聞發想:

新聞報導指出,有被害人接獲詐騙集團來電自稱「警官」,謊稱被害人涉及洗錢等案件,並將被害人加為Line好友,再傳送身著警察制服照片取信被害人,要求被害人提領存款交付「監管」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搭乘計程車前往郵局取款,幸而郵局人員、計程車司機察覺有異,即時通報警員到場處理,齊心合力成功攔阻被害人受騙。

三、問與答(Q&A)

Q1:詐騙集團利用民眾對於政府機關的信賴,假冒檢警詐騙被害人,常見手法是什麼?

A1

  • 近期常見詐騙集團先假冒戶政事務所、健保署、電信業者等,向民眾表示其身分遭盜用,再由詐騙集團自稱「警察」、「檢察官」等身分,向民眾佯稱涉及詐欺、洗錢等案件,要求配合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或提領現金交付「監管」。只要聽到關鍵字「監管」,就是詐騙!
  • 常見詐騙集團假冒「警察」、「檢察官」,以通訊軟體傳送身著警察制服照片,或傳送「扣押條」、「監管證明」等假文件圖片,甚至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密碼或面交現金時,交付偽造之卷宗或公文,以取信被害人。
  • 近期更有詐騙集團假冒政府機關架設網站並投放廣告,聲稱可幫助遭詐騙的被害人追回款項,藉此收取手續費、保證金,使急於彌補損害的被害人再次上當受騙。

Q2:檢察官和警察是否會要求民眾交付提款卡、密碼或面交現金?

  •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絕無「監管帳戶」之情事,不會要求民眾交付提款卡、密碼,更不會派員與民眾面交現金。
  • 檢警偵辦案件,如有必要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均依法通知或傳喚,並寄送通知書或傳票。民眾接獲通知書或傳票,如有疑問,均可自行至官方網站或撥打機關服務電話洽詢。

Q3:民眾接獲疑似詐騙電話,應該如何處理?

  • 接獲疑似詐騙電話,應落實「一聽、二掛、三查證」:詢明來電者自稱的服務機關、服務單位、職稱、姓名、聯絡方式後,立刻掛斷電話,並撥打24小時提供服務的「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可就近前往各警察機關(分局、派出所等)諮詢、檢舉或報案。
  • 留意周遭親友,如察覺有異常狀況而疑似遭詐騙,請多加關懷,亦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就近前往各警察機關(分局、派出所等)諮詢,或通報警局處理。

Q4:詐騙集團假冒檢警詐騙被害人,有無相關刑責?

詐騙集團假冒檢警,或假冒政府機關架設網站並投放廣告詐騙被害人,可能構成以下罪名,切勿以身試法: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詐騙集團如有三人以上,同時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加重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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