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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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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加重竊盜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6
  • 資料點閱次數:28

11455日廣播法令宣導

 

何謂加重竊盜罪?

 

生活中有些民眾可能會認為順手牽羊只是小罪,被發現後只要和被害人和解就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易科罰金了事,但實務上有所謂加重竊盜之犯罪,其刑度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比民眾想像中更容易成立,最常見的例如以螺絲起子、油壓剪等撬開腳踏車鎖頭偷腳踏車、偷車牌等,民眾可能會覺得情節很輕微,但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加重竊盜罪。

 

一、議題發想

()12天發生3起傳觸媒轉換器竊案 基警新北蘆洲逮人

案經暖暖派出所與偵查隊組成專案小組追查發現,案發前約凌晨3時許,有1輛白色轎車在案發地出現,竊賊專挑停在偏遠路段、附近沒有監視器的車輛犯案,使用砂輪機、電鋸、油壓剪,不到1分鐘就把排氣管中段的觸媒轉換器偷走;經報請檢察官核發搜索票,昨天循線在51歲莊男新北市蘆洲區住處查獲砂輪機、作案手套及觸媒轉換器零件等贓證物

 

()專偷兌幣機 分工合作犯7...桃園「娃娃機雙盜」下場曝光

檢警調查,45歲的陳姓男子去年58日凌晨5時許,持螺絲起子在桃園區某娃娃機店破壞兌幣機欲竊走零錢,但未打開鎖頭悻悻然離去;同年月17日凌晨3時許,陳男找來44歲另一名陳姓男子,以分工方式,1人負責開車與把風,另一人則持砂輪機配壞娃娃機店內之兌幣機,竊得零錢約1萬餘元後逃逸。

 

 

 

二、刑法上的竊盜罪所指為何?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觀上:

1.不法所有的意圖: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之持有關係,而建立自己或別人   的持有,為使用收益、處分之情形。

2.竊盜故意:知道自己是在拿別人的東西,而且是非法的。

()客觀上:

進行著手竊取的行為: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一般來說開始搜尋、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例如:進入他人家中開始翻箱倒櫃。

 

 

三、刑法上加重竊盜法定刑為何是6個月以上?

()刑法加重竊盜之定義

321 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何謂刑法上的攜帶兇器?如何認定?

1.兇器之種類並無限制,只要依一般社會經驗,在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或身體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之器械。且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如果是現場本來就有的物品就不屬之),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例如:小明攜帶螺絲起子、扳手打算去撬開兌幣機,但到場後發現兌幣機沒有上鎖,所以直接用手將零錢拿走。

2.可能認定為兇器之情境:

偷電纜、電線-使用剪刀

偷娃娃機、兌幣機機臺、腳踏車-使用油壓剪剪開鎖頭

偷車牌-使用螺絲起子、扳手

 

()為何攜帶兇器就要處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那麼重的刑度?

因為攜帶兇器竊盜,會增加犯罪實施中、實施後之危險性,提高被害人、發現人之生命、身體等法益遭受侵害的風險,為了保障民眾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及免於恐懼之自由,法律上會予以加重罪刑。

 

四、結論:

單純的徒手竊盜所造成的可能只是財產損失,但是如果竊盜者是有攜帶兇器、三人以上、入侵住宅等方式進行,因為物品、人數或是地點的升級,會增加

竊盜者在犯罪時傷害被害人或發現人的可能,所以法律上針對此種類型的竊盜,會給予比較重的處罰。而民眾在發現竊盜者之情形時,盡量不要發生正面衝突或近距離之接觸,以自身安全為重點,因為你可能不知道該竊盜者身上攜帶了哪些東西,又是否有同夥在四周接應,如貿然進行追捕,可能導致發生身體危害之可能,而應冷靜保留監視器、錄影蒐證並盡速報警方為上策。另外也要提醒民眾,一般竊盜如果不是累犯或竊取大量財物,通常法院也很少判到有徒刑6個月以上,但加重竊盜的刑度卻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也就是最少會被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判處6個月以上即無易科罰金之機會,除非可以爭取緩刑,否則可能需要入監執行,該刑度不可謂不重,民眾千萬不要認為順手牽羊都是小事而可以罰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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