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受虐兒,我能做什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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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受虐兒,我能做什麼?》
一、前言
兒童是國家的未來,他們的身心發展、教育權益與基本生活保障,應受到最大程度的關注,值得每個人用心呵護,關懷守護。讓每位兒童都能夠健康平安長大,遠離暴力威脅,是我們共同的責任。當您發現身旁的孩子疑似受到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都需要我們即時伸出溫暖的雙手,勇於通報檢舉,一起幫助他們平安快樂地成長。
二、新聞發想
剴剴案於114年5月13日宣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認為劉彩萱、劉若琳以虐取樂,惡性重大,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下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等罪,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
三、Q&A
Q1:如何發現孩子可能遭受「不當對待」?
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1. 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的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害,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2. 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Q2:哪些人有兒虐通報「義務」?
A: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範「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里長身為最基層的民選官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有時候相較於社工人員,更能即時有效掌握村里家庭狀況,因此「里長」、「村(里)幹事」也是具有法定通報義務的人喔!
舉例:剴剴案件通報過程: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8712530
本案最初最警覺剴剴有遭兒虐可能性的是萬芳醫院急診醫護人員,在剴剴到送到萬芳急救時立刻就通報「重大兒虐事件」,並沒有遭被告劉彩萱(保姆)所說「剴剴是嗆奶」之詞所騙。同時萬芳醫護人員也幫剴剴拍攝重要傷勢相片,這些相片對於日後臺大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鑑定團隊鑑定剴剴身上傷勢是否為兒虐傷勢具有相當大的幫助。
Q2:遭了!鄰居小孩好像被家暴,我該怎麼辦?通報會不會被知道身份?
A: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2項:「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 你可以很有正義感的通報,但在法律上這不是義務,而是你有通報的權利。假使最後決定不通報並不會被處罰,但仍建議為了保護兒童,我們應該身當兒少保護的吹哨者。
2. 不用擔心身份曝光!兒少法同條第5項規定「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因此可以安心通報,你的個人資料會被保密,無須擔憂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同時可以拯救遭虐待的小朋友。
Q3:我要怎麼通報?也就是有哪些求助資源?
1. 113保護專線
電話諮詢:若發現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遭受不當對待,或本身有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不分縣市、24小時全天候可以手機、市話、簡訊(聽語障人士)直撥「113」,將有專業值機社工人員線上對談,提供您相關諮詢、通報、轉介等專業服務。113保護專線將遵循保密原則,不會任意向第三人透漏您的個人資料。
2. 關懷E起來 、紙本通報〈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 〉
提供民眾線上通報及諮詢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事項,如果發現身旁兒少疑似遭受疏忽、虐待等不當對待情形,可以立即上網諮詢通報。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可以就近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通報事件,如果發現身旁兒少疑似遭受疏忽、虐待等不當對待情形,也可以直接洽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給予協助。
Q4:受虐的小朋友會怎麼安頓呢?
1. 「保護安置」程序
保護安置程序是指在兒少有遭到未適當照顧,或有立即接受診治必要而沒有就醫,或遭到遺棄、身心虐待時,如果沒有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兒少的生命、身體或自由就會有立即的危險時,地方主管機關應該給予兒少緊急保護或安置。
2. 如果兒少留在原生家庭可能會繼續遭受不當對待時,此時為了保護兒少,勢必要提供一個替代性照顧,讓兒少先離開原生家庭,生活在一個安全的環境。
3. 兒少會安置在何處?
依據兒少法第5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因此安置的處所有:
(1) 寄養家庭
(2) 適當的親屬:非父母的其他親屬,該項服務的主要照顧者與小朋友有血緣關係,在情感的連結較其他照顧服務容易,可以縮短小朋友的適應期。
(3) 安置機構:
例如:衛生福利部北區、中區、南區兒童之家、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市私立伯大尼兒少家園、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育幼所等等。
Q5:受虐兒少的資訊可以上網爆料嗎?
依據兒少法第69條明文規範不可以將受虐兒少相關的身分資訊予以公開,主要是避免兒少遭受二度傷害,因此如果將兒虐案件的照片或是相關資訊放到網路上,不僅侵害受虐兒少的隱私,也違反了法令規定。
Q6:如何判斷小孩身上是不是高度疑似虐待的傷勢?
A: 兒虐者面對外界質疑時,常會說是小孩自己跑跳、碰撞造成的。確實小孩活潑亂跳偶爾受傷很常見,但在司法上是不是兒虐傷勢有一判斷準則為「TEN-4-FACES-P」。兒少身上如果出現以下幾種狀況就需要多留意:
1. 和年紀或描述不符合的傷勢
例如 : 小於4個月嬰兒身上出現任何瘀傷(因為4個月以下的嬰兒沒有任何行動能力)
2. 在有皮下脂肪保護處出現瘀傷
額頭、膝蓋、小腿骨、手肘是常見跌倒碰撞,且脂肪少容易瘀傷的部位。但如果傷勢是在「臉頰、耳朵、腹部、大腿、臀部、肚子或背後」等,皮下脂肪較厚且不易被碰撞,應不常出現瘀傷,若出現則需提高警覺。
3. 明顯界線或形狀的燙傷
例如:菸疤、電熨斗或電棒捲的燙痕。
4. 有「特殊形狀」的傷痕(P-pattern形態傷)
例如咬痕(兩顆上犬齒痕超過3公分,通常為大人咬傷)、繩紋、掌印、條紋等。以上這些傷勢都不是兒童能輕易自行製造的傷痕,所以有很大機率是遭到虐待。
結論:多一份關懷跟熱心,都可能會幫助一個兒童脫離危險,避免遺憾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