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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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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從偵查到審判的角色差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23
  • 資料點閱次數:60

檢察官從偵查到審判的角色差異 檢座:林晉毅檢察官

實務上,檢察官的業務內容有分為偵查、公訴及執行三大部分,民眾在新聞中可能常常看到「檢察官執行搜索、扣押」、「檢調單位約談數人,訊後分別交保及向法院聲請羈押」或「檢察官在法庭中詰問關鍵證人、與律師針鋒相對」等等的內容,其實分別代表了檢察官在偵查、公訴的不同角色,以下主要針對檢察官在偵查、公訴階段的角色差異及責任做說明。

一、 偵查、公訴階段的程序區別
(一)偵查階段:檢察官的任務是「查明有沒有犯罪、有誰犯罪」→ 依據不同案件類型,以指揮警察調查、訊問被告或證人、函調資料等方式調查證據,並依據調查結果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方式偵查終結。
(二)公訴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如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也就是把案件送到法院,由法官審理。此時檢察官身份就轉為「公訴人」。
(三)強制處分的發動:偵查中,檢察官可以依職權逕行拘提,在特定的急迫情況下甚至可以逕行搜索,再事後陳報法院,另外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甚至是羈押被告、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等等處分,雖然這些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處分最終還是要法官決定,但檢察官在偵查中還是有聲請的主動權,但到了審判階段(也就是起訴後),整個案件是在法院審理中,強制處分的決定權就幾乎完全在法官手中。檢察官一樣可以聲請,但最後裁定還是要由法院來作出。

二、 案件起訴後:法院裡的程序與檢察官角色
(一) 起訴後的程序:案件送達法院 → 法院分案 → 開庭審理 → 判決

(二) 審判程序:區分為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
準備程序介紹
1. 什麼是準備程序?
法院在正式審理前的程序,目的是確認爭點、證據能力與調查證據聲請
2. 法院與雙方的重點工作:
o 確認答辯方向及本案爭點
o 證據能力是否爭執
o 決定哪些證人要傳喚、證據如何調查
o 是否適用簡化程序(如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簡式審判等)
3. 檢察官在準備程序中的角色:
o 陳述起訴事實與法律依據、證據清單(例如證人、鑑定報告、書證、物證等)。
o 回應辯方的證據主張,並準備出證或表示意見。
 審理程序介紹(言詞辯論程序)
1. 正式審理的開始:
法院組成合議庭進入實質審判階段:法院會開庭、調查證據、辯論、判決
2. 審理程序的重點:
o 證據調查(證人、鑑定人交互詰問)→ 檢辯雙方事實與法律、量刑、沒收辯論 → 言詞辯論終結 → 法官評議 → 宣判
o 審判程序中檢辯雙方的攻防:
法庭上在法官主持整個程序之下,檢辯雙方會針對證據與法律見解辯論,各自對雙方聲請的證人交互詰問、提出證據或駁斥對方說法。
3. 檢察官在審理中的角色:
o 證據調查
o 針對法官或辯方的提問進行補充說明
o 最終綜合的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與法律見解論告,並提出求刑、沒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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