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傳票要當證人,我必須去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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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收到傳票要當證人,我必須去嗎?!
二、新聞發想:
檢察官傳訊證人卻無故不到 下場出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525001635-260402?chdtv
臺北地檢署偵辦一起過失傷害案件,今年3月間傳喚陳姓證人出庭,但陳收到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地檢署接受訊問,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科以罰鍰,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陳姓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裁定罰鍰8000元。可抗告。
法官調查發現,檢方因偵辦不詳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認有傳喚陳的必要,依法傳喚證人在今年3月30日上午9點半到場,該次傳票陳已收受生送達效力而合法送達,但證人並未遵期到庭,也未檢附具體事證釋明有何正當理由而無法到場,證人也沒有因案在監在押、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或出境之情形,因此裁罰8000元。
法官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三、Q&A:
Q1:證人有作證義務嗎?
A1: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資格並未加以限制,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礙者、當事人之血親、姻親、配偶、家屬都可以當證人,至於證言能不能相信,則由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判斷如何取捨。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證人既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即享有司法豁免權之外交人員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以助於司法機關發見事實真相。
Q2:證人可以不到庭嗎?
A2: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的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前段規定,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
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
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Q3:哪些人可以拒絕作證?
A3:社會上某些人之間的相互溝通具有特別的社會價值,如果法律對這些溝通不賦予拒絕證言權,會減低此等溝通的意願,因此基於人性及政策考量,法律乃有賦予特定身份之人拒絕證言權。拒絕證言權一般可歸納為下列四種:
1、 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2、 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為配合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的規定,避免於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的情形,因此明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3、 與被告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或與證人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叔叔、姑姑、舅舅、阿姨)、二親等內之姻親(配偶的兄弟姐妹)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
Q4:作證的法律效果?
A4: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作證就是要接受當事人的詰問、法官的訊問。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而未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之人,均應具結。如果有拒絕證言權的人不主張拒絕證言權而選擇作證,也是要負具結責任。
依據刑法第168 條規定,在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證人作證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說謊,例如:就傷害案件作證,證人明明有看到被告打告訴人,卻作證說「沒有看到」,或說「被告沒有打人」,可能會受到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的處罰。
Q5:當證人有何權利?
A5: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而證人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證人到庭日費,每次依新臺幣500元支給,證人因到庭所需之往返交通費,則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所謂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標準車廂)、公共汽車及輪船為原則(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5點)
Q6:作證的注意事項?
A6:應準時出庭、服裝儀容端正。於開庭過程中,勿搶先回答,聽清楚檢察官、法官訊問之問題,再行回答。對於檢察官或法官訊問有不理解或有疑問的地方,可以向法官或檢察官請求釐清,在作證過程中,據實陳述,切勿猜測、引申問題,對於自己記憶不清之事實,也不要猜測或腦補。如此才能有助於刑事司法真實的發現。
四、結語:
國民有納稅、服兵役、受教育之義務外,就司法案件則有出庭作證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就其所見所聞,以證人身分到法庭或地檢署作證時,以助於法官、檢察官及國民法官,發見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