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中之惡的詐騙手法-假投資詐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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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6月23日(星期一)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
一、 主題:惡中之惡的詐騙手法-假投資詐騙
二、 新聞發想:
依165「打詐儀表板」統計,114年5月受理詐騙案件1萬6,003件,財損金額為87億2,967.8萬元。其中假投資詐騙財損金額為44億1128.1萬元,占半數以上,可謂居於詐騙手法之首位。
近期有新聞報導指出,詐騙集團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邀請被害人加入群組,誆騙被害人面交現金給「投資專員」,以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新北市一名被害人依指示交付現金之際,經警員到場查獲冒牌的「投資專員」,並查扣現金、犯案用手機等物。
三、問與答(Q&A):
Q1:詐騙集團以「假投資詐騙」誘使民眾匯款或面交現金,常見案例情形?
A1:詐騙集團透過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後,再由詐騙集團佯裝「投資老師」、「會員」、「客服人員」等,誆騙被害人下載註冊使用投資APP,以匯款或面交現金方式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被害人信以為真,因而匯款或面交現金,惟始終無法出金,始知受騙。
Q2:「假投資詐騙」有哪些特徵?
A2:
(一) 投放網路投資廣告:
詐騙集團常在社群平台投放廣告,佯稱提供高報酬投資管道,誘騙被害人點擊廣告,因而受騙。
(二) 邀請加入投資群組:
詐騙集團常盜用知名人士姓名、圖像,於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創設假帳號,以假帳號加入被害人為好友,進而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然而投資群組內除被害人外,均屬詐騙集團成員。
(三) 遊說登錄投資網站或下載投資APP
待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後,詐騙集團成員於群組內佯裝「投資老師」、「會員」等人,遊說民眾登錄投資網站或下載投資APP,佯稱可以匯款或面交現金方式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保證獲利、翻倍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受騙而登錄投資網站或下載投資APP,殊不知此等投資網站或APP均為造假。
(四) 要求匯款或面交現金:
被害人下載註冊使用APP後,詐騙集團再佯裝「客服人員」,誘騙被害人以匯款或面交現金方式「儲值」。於面交現金情形,詐騙集團派遣車手假冒「外務專員」、「財務專員」等,於約定時、地到場,向被害人收款,此時車手通常穿戴整齊,配戴工作證或識別證前來,收款後交付偽造之收據。
(五) 始終無法出金:
詐騙集團架設虛假投資網站或APP,誘騙被害人匯款或面交現金,有些詐騙集團甚至會小額匯款給被害人,營造獲利的假象,然而投資獲利均僅是網站或APP呈現的數字而已,根本無法出金。
Q3:近期常聽聞詐騙集團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要求民眾交付現金給「幣商」,是否也是詐騙手法之一?
(一) 何謂「幣商」?
「幣商」是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交易平台的業者。我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即屬非法幣商而有刑責。非法幣商交易價格或手續費等報價的價格差異大、不透明,甚至可能涉及詐騙或洗錢。
(二) 詐騙集團以「假幣商」詐騙被害人的手法套路?
常見詐騙集團以投資虛擬貨幣、或以交易虛擬貨幣取代匯款為藉口,提供被害人虛擬貨幣錢包,介紹被害人向特定幣商購買虛擬貨幣,被害人不疑有他,攜帶大筆現金交付「假幣商」,「假幣商」將虛擬貨幣打入被害人指定的錢包地址,但被害人的錢包實際上為詐騙集團所控制,最終虛擬貨幣仍然回到詐騙集團手中,「假幣商」亦將現金上繳詐騙集團,唯有被害人的財產一去不復返。
Q4:民眾接獲疑似詐騙訊息,應該如何處理?
(一) 網路投資陷阱多,民眾瀏覽網頁看到廣告標榜高投資、高報酬,請務必詳加求證,如有投資需求,建議可向合法設立且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多方諮詢,避免受騙。
(二) 留意周遭親友,如察覺有異常狀況而疑似遭投資詐騙,請多加關懷,並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就近前往各警察機關(分局、派出所等)諮詢。
Q5:詐騙集團投放假投資廣告詐騙被害人,指派車手假冒「外務專員」、「財務專員」、「假幣商」向被害人收款,並提供假收據,有無刑責?
(一) 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詐騙集團如有三人以上,同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四) 未完成洗錢防制與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