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確幸之我撿到錢了-路邊的東西可以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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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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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題:小確幸之我撿到錢了-路邊的東西可以撿嗎?
二、 新聞發想:
(一)、在早餐店等候餐點的被告,見到被害人掏錢的時候,口袋裡掉出500元,以為那是當天的小確幸,不假思索的撿了起來放到自己的錢包裡。被害人回家後發現自己身上少了500元,回去早餐店問老闆,看了早餐店的監視器才發現是遭到被告撿走了,報警以後,經過警察沿線追查,才發現是被告撿走了這500元。
(二)、83歲男子從事資源回收業,看到路邊好幾個紙箱,因此搬上推車就要離開,屋主見狀衝出門大喊「那些東西我們還要!」,並報警處理,屋主表示已經告訴老翁多次,放在門外的紙箱是有人的,所以這次才決定追究。
三、問與答(Q&A):
(一)、路邊的東西可以撿嗎?
如果確認是無主物的話,則可以依民法第802條規定取得所有權。但是,在不確定路邊的東西是不是有人所有的情形下,則應該要送交警察機關公告、招領。
新聞提到的撿到其他客人從口袋掉出的500元的案件,如果撿拾以後侵占不還,將構成刑法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二)、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的刑責?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是告訴乃論罪嗎?
不是,只有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罪須告訴乃論。
(四)、除了侵占遺失物罪,拿人家東西還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嗎?
拿人家東西除了有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外,另外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兩罪的區別在於所有人對於物品之間有沒有穩固的持有關係。
(五)、侵占遺失物罪和竊盜罪之間刑度的區別?
1.侵占遺失物罪規定在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竊盜罪則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竊盜罪可依刑法第47條累犯的規定加重其刑度。
(六)、以拾荒為業,可否主張免責?
仍應回歸檢視遭撿拾物品的狀態,確認到底是不是為他人所有的物品,並不是從事拾荒業就可以撿拾別人的東西。原則上若不確定物品是不是歸他人所有,最好還是不要隨便撿走。
(七)、颱風過後的漂流木可以撿嗎?
依據森林法規定,國有森林的漂流木都是國家財產,只有在轄管土地的政府單位完成註記、清運具標售價值的貴重木後,才會開放撿拾漂流木。要撿拾漂流木之前,仍要注意是否為各地方政府公告得撿拾的期間。
(八)、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向其請求償還通知、招領或保管之費用。
2.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向其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値10分之1。拾得人在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