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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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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勿視、非禮勿聽」-如何防制網路散布性影像及兒少性剝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30
  • 資料點閱次數:36

114730(星期三)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

一、主題:「非禮勿視、非禮勿聽」-如何防制網路散布性影像及兒少性剝削?

二、發想:近期有新聞報導指出,某男與未滿16歲之少女發生性行為,又應Telegram群組成員要求,將性行為時拍攝之性影像傳給群組成員觀看,涉犯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妨害性自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少年性影像、交付少年性影像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今青少年接觸網路頻繁,不肖人士看準青少年智識尚未成熟,常利用社群平台、交友軟體、電玩聊天室等網路環境,取得青少年性影像。時值暑假期間,提醒青少年朋友應更注意保護自己,避免讓不肖人士有機可乘!

三、問與答(Q&A)

Q1:網路可見兒少性影像外流,例如近期「創意私房」論壇案件受到國人關注。常見妨害性隱私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取得被害人性影像的犯罪手法有哪些?

A1

(常見不肖人士利用網路交友名義,誘騙被害人同意「裸聊」,亦即要求被害人裸露身體部位視訊聊天,藉此取得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或利用網路交友、性交易等方式誘騙受害人發生性行為,藉機取得自拍或偷拍的性影像;另常見網咖隔間、更衣室等處偷拍等。

(近期網路「創意私房」論壇案件受到國人關注,該網站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架設,提供不特定人以付費方式加入會員,並由論壇會員提供性影像標價販賣。相關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Q2:拍攝、散布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有無刑責?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也是犯法的嗎?

A2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性影像、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Q3:有關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有何具體建議?

A3

(勿在網路上輕易透露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手機號碼、相片、影像等。

(不輕信網路交友、不傳私密照等,如收到可疑色情電子郵件、網站資訊等,應立即告訴家長、可信的師長等,不要再轉傳他人。

(家庭、學校應給予青少年更多關懷及陪伴,並注意青少年生活環境有無與性別相關的不當言行、欺侮、霸凌等情事。

(如已遭受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剝削等相關犯罪,應保持冷靜、勿驚慌,保全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截圖等),立即告知家長或師長,同時通報學校及報警。臺北地檢署與警局、學校及相關主管機關設有網絡,可迅速聯繫偵辦。檢警偵辦案件過程,均會保護被害人隱私,並且視具體個案情節,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所需的各項法律諮詢、心理諮商輔導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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