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話開黃腔!」淺談言語性騷擾所構成之性騷擾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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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他說話開黃腔!」淺談言語性騷擾所構成之性騷擾責任
「他說話開黃腔!」言語性騷擾,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
一句話害你吃上官司?!「他開黃腔!」言語性騷擾的法律地雷
一句不當玩笑=行政罰鍰+民事賠償!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
今天,我要帶大家看清一件很多人誤會、卻非常嚴重的事情。
你是不是也看過有人在聊天時突然冒出一句:「哎唷妳這樣穿很犯規喔!」或者是「你身材這麼好,不多講兩句怎麼行?」
有些人甚至自以為幽默,說:「開玩笑啦!不要那麼敏感嘛~」
但!你知道嗎?
這種「一句話」,不只不幽默,還可能讓你直接觸犯法律,面臨罰鍰、民事賠償,甚至在職場留下紀錄!
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由他來為大家剖析:
哪些言語是法律認定的性騷擾?
沒碰到人,為什麼也會觸法?
民眾最容易踩到的「開黃腔地雷」有哪些?
「一句玩笑」真的可能讓你賠到痛?
聽完今天這集,你會發現:嘴巴失控,比手腳失控更可怕!
有時在實務上會遇到,在對話過程中,遭到他人以性暗示的言語開黃腔的狀況,那這樣的開黃腔的人會不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乘機性騷擾罪的刑事責任? 以下來簡單跟大家介紹性騷擾責任部分
性騷擾定義為任何不被歡迎的、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使人感到不舒服、受到冒犯或侮辱,甚至可能干擾到個人的正常生活及損害其人格尊嚴。這不僅包括物理上的接觸,也涵蓋了言語上的騷擾,如不恰當的黃色笑話或評論。
關於性騷擾本身的定義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至於性騷擾加害人需負的責任,可分為三種:
1. 行政責任(罰鍰):性騷擾的情情境大致可以區分為職場、學校、部隊或其他情況,被害人分別可以向所屬職場、學校、部隊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起申訴,並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之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2. 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性騷擾加害人將涉及刑罰部分,係僅限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是利用性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需注意的是,性騷擾的刑事責任乃告訴乃論,是被害人需在案發開始6個月告訴期間內提起性騷擾之告訴。
3. 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案例討論:
由此可知,若被害人遭加害人為「言語上」以開黃腔此類以「性或性別」為「言語冒犯」這種行為,是符合性騷擾防制法第2條對於被害人以侮辱之言行對損害他人尊嚴及使人感受冒犯之性騷擾定義,但因並未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此種肢體接觸態樣,所以加害人雖不因此具刑事責任,但仍會有行政責任上之裁罰,且被害人仍可以向加害人主張民事責任之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在生活中,尊重比幽默更重要。
一句「自以為好玩」的話,可能讓對方受傷,也可能讓你自己觸法、賠錢、甚至失去工作。
我們期待一個更安全、更自在、不被語言冒犯的生活環境。
讓我們從自己開始,說出善意、避免傷害。
感謝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今天的分享,也謝謝大家的陪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