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那麼有錢,錢先借用一下不行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2
- 資料點閱次數:30
114年12月1日
老闆那麼有錢,錢先借用一下不行喔?
一、議題發想
業務侵占這幾個字,一般人聽起來好像離自己很遠,感覺是像是公司會計處理公司財務,發生鉅額的帳務差異才會構成的犯罪,但事實上日常生活中,你只要是工作範圍有涉及反覆執行某事務,而且該事務涉及經手或保管財物,最常見即為超商店員負責整貨結帳、餐廳員工負責叫貨、出餐及結帳、物流司機負責運送包裹等工作,但你卻利用這種業務接觸的機會,違背與雇主的信任關係,任意將經手的財物予以挪為己用,不論金額大小,也不論你是否是正職人員,縱然你事後有將物品或是錢回去,都還是可能涉犯業務侵占罪,且該罪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千萬不要輕忽。
(一) 慘了!新竹果菜服務員收銀時分14次摸走8400元 遭判刑一年
(二) 超商店員下班帶走2罐鮮乳 業務侵占罪判刑8月緩刑2年
二、我做了什麼可能會因此構成業務侵占罪?
(一)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 335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
1.具業務身分: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與是否為正職或兼職、打工、臨時工、派遣人員均無關)。
2.因業務上持有:因執行業務而保管或經手財物,利用業務上收取、保管財物之機會為之。例如:賣場收銀業務員、便利商店店員將客人交付的現金部分納為己有(可能用發票作廢或刪除顧客帳單的方式)、會計將保管的公司零用金部分拿起來自用、物流司機將客戶包裹收取自用等、社區管理員侵占管理費等。
3.將持有變易為所有:直接將自己原本合法「持有」之物,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轉為個人所有。
4.有不法所有意圖:明知該財物為他人所有,但仍占為己有不願歸還。
(三)侵占罪與竊盜罪、侵占遺失物的差異?
1.竊盜罪:一開始就未經同意,以破壞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支配之方式直接取得財物,與侵占前提是行為人通常會基於一個合法關係持有財物不同。例如:趁水果攤老闆不注意把1盒草莓拿走
2.侵占遺失物:拾取他人遺落或遺失之財物,但未歸還或予以招領即佔為己 有。例如:在路上撿到手機,拿回家自己用或轉賣
3.生活上可能夠構成業務侵占罪而不自知:
(1)小明在7-11擔任店員,發現今天房租到期但沒錢可以繳,想說店裡錢都是我在結算,先自己調用收銀機的錢1萬給房東,隔兩天薪水下來再放回去,應該沒關係吧?
A:不行!!小明在挪用款項為己用的當下就構成業務侵占,不管多快還回去都一樣。
(2)阿華因為喜歡吃豬腳所以應徵豬腳店工作,只是假日去打工2天,負責包便當給客人,但阿華卻在老闆煮好豬腳後,偷吃豬腳或用塑膠袋偷1、2塊回家大快朵頤,豬腳又沒多少錢,這是小事吧?
A:不行!!業務侵占不以價值來判斷是否構成,價值只是構成犯罪後量型的問題,價值再小也是可能構成侵占罪,且只要是因工作關係而持有他人財物即成立,不以是打工仔還是正職員工為分別。
三、結論
我們都可能因為工作關係而會經手或保管公司的一些財物,千萬要記得一定要把自己的錢與公司的錢做區分,也絕對不能擅自動用,不管動用金額再小、時間再短、是否確實有歸還的意願都不能做,否則可能面臨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而且業務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案件,不管你之後有無與老闆和解,都可能日後遭訴追法律責任,更因法定刑較重,可能面臨入監服刑之風險,所以一旦有這樣的情事發生,請勿放任不管,積極處理後續,勇於認錯歸還財物並進行和解,才有可能獲得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緩刑來免於牢獄之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