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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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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實務案例解析(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9
  • 資料點閱次數:136

一、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目的
禁止內線交易,係基於資訊平等理論,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以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健全市場發展。
1.準內部人包括:
a.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這類人通常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例如律師、會計師、顧問等,或是對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法人或自然人。
b.從內部人處獲悉消息之人
這類人可能是內部人的親屬、朋友,或是透過其他管道得知消息的人。
2.消息受領人包括:
是指直接或間接獲悉公司內部未公開重大消息的人
舉例:公司合作廠商的員工,如果他們獲知了公司未公開的重大消息,可能被認定為消息受領人。
二、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不以獲利為必要
三、內線交易獲取利益之計算:
1.實際所得法
以行為人實際賣出(或買入)股票所得價金,減除買入(或賣出)股票成本。
2.擬制所得法
如行為人未於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賣出(或買入)持股,也就是並未立即實現獲利,則採擬制所得法即「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均價,作為合理市場基準準價格(擬制交易價格),擬制行為人再行賣出(或買入)的價格,經減去買人(或賣出)股票成本的價差。
四、案例介紹:
1.A於禁止內線交易期間,利用所得知之內線消息使用其設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以其行動電話之行動網路下單,以每股均價25元買進乙公司股票82仟股,嗣前揭消息公開後,自1月29日至2月1日期間,陸續以每股均價40元賣出70仟股,餘12仟股後於3月8日以每股37元至41元間全數售出,爰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期間均價35元計算,實際獲利金額為105萬元,擬制性獲利金額為12萬元,合計獲利?
●25元X82仟股=2,050,000元
●同年1月29日至2月1日期間,40元賣出70仟股40元X70仟股=2,800,000元
●同年3月8日以每股37元至41元間售出餘12仟股35元X12仟股=42,000元
實際獲利金額加擬制性獲利為280萬+42萬-205萬=117萬
2.請問何時係「消息明確」?
●某日A(美國公司)執行長致電詢問B公司:貴公司有無可與其合作進行併購?
●A執行長來臺抵達B公司拜訪尋求併購事宜
●雙方簽訂非正式合作意向書
●A執行長率團來探查B公司運作情形
●B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合作事宜
●A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合作事宜
●雙方簽訂合作備忘錄
●B公司在股市公開資訊站公告上開資訊
實務見解:鑒於企業併購案之進行必須經歷一連串處理程序,並考量明確性與重大性之需要,對於企業併購流程中其重大訊息明確點之認定,宜以實地查核進行後,針對併購價格及主要併購契約架構完成作為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已經明確之時點。
某判決內容:「亦即經過整體客觀情狀以及雙方談判併購之過程,得出該意向書之性質及作用,認簽署意向書係為併購案磋商開始的意向書,在併購價格等條件尚未完全議定前,當然無法具有拘束、僅屬『擬制性要約』之性質,然就其中關於『保密』等約定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雙方因此不得洩密或在排他期間內與其他公司談判,足認B公司對A公司提出意向書,B公司必然已有高度意願,而A公司簽署並回傳意向書也必有同等意願,足認已屬高度可能發生之重大消息」亦即簽訂不具約束力意向書,不因該不具拘束力而不認可事件之成立。」
最高法院:「原判決既認定X月X日係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則原判縱未再就該日期後,B公司進行「實地查核」是否影響重大消息時點之認定為論敘說明,並無礙犯罪事實之認定;對於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認定基準,以及「實地查核」與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關聯所為闡述,因案例事實既非完全一致,尚無從據以比附援引,另對於無拘束力意向書之見解勘非無見,蓋應從意向書所載之具體內容進行觀察,而非以文書所產生之法律效果作為決定,否則毋寧給予有心者,藉由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將重大消息之明確時間向後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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