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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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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3
  • 資料點閱次數:57

115.01.05 正聲廣播電台法律宣導 【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
各位聽眾,新年快樂!在12月底耶誕假期直到新年元旦,接連而來的歲末佳節假期,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開開心心吃喝一頓,好好犒賞這一整年以來辛苦努力的自己呢?前一陣子,在網路上無意看到有網友發表了一篇文章,大意是有人去法院看別人的案件開庭後,回來轉述跟那位網友說,那個案子的證人某次接受檢察官問訊前,證人向檢察官要了一包檳榔,檢察官還真的遞了檳榔給那位證人,後來在雙方一陣「交心」「交陪」後,證人就跟檢察官取得「互信的共識」。看到這則網路發文時,覺得也太獵奇。臺灣人對於「吃」、「喝」有著高度的熱情與愛好,不但很好客、也很愛分享美食給其他人來表達親切、友善與禮貌。就在2026年新年之初,就跟大家閒聊「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這個比較輕鬆有趣的議題吧~希望也能讓大家在這新的一年裡,輕輕鬆鬆、開開心心、從從容容、萬事游刃有餘!
(一)到法院、地檢署開庭時,可以吃東西、喝東西嗎?
關於開庭時應該要遵守的秩序,主要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項的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所以原則上,是不可以在開庭時吃東西或是喝東西的喔!如果有違反的話,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如果對於審判長的制止命令還是當作耳邊風,堅持就要在法庭內「野餐」吃喝,妨害法院執行職務,這時候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5條的規定,是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金-也就是說:這會有刑事責任的喔!
不過,法院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有的人因為疾病或身體狀況的關係,可能會有血糖過低而身體不適,需要立刻補充甜食;又或者可能因為喉嚨乾、癢而有喝水的需求,在這種因為個人生理狀況而有飲食必要性的狀況下,可以徵詢審判長、告知有飲食的必要性並取得審判長同意後,在開庭過程中補充必要的食物與飲水。
除了吃東西、喝東西外,過去也偶爾會有發生開庭的當事人,因為身體不舒服、血壓飆高或是到了自己固定服用慢性藥物的時間等原因,在開庭時有服用藥物的需要。如果發生這種狀況時,請務必要馬上報告審判長並說明有利即服用藥物的必要性喔!
最後要補充的地方是:雖然在地檢署開庭,檢察官不是審判長,所以無法依照上面《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以強制、甚至刑罰的方式禁止、要求當事人不可以開庭飲食,但還是希望大家能遵守基本的公務往來禮節,不然可能還是會請你先到外面吃完喝完之後再開庭,而多拖延偵訊結束的時間喔!
(二)檢察官、法官專程外出處理我的事情,是不是要招待涼水、點心比較有禮貌啊?
檢察官與法官因為執行職務的關係,可能是現場勘驗、又或者可能是外勤相驗,所以有的時候,會前往當事人的住處執行公務。對臺灣人來說,往往會覺得招待來客是基本的做人道理以及禮貌,不過實際上,是真的可以不用這麼費心喔!法官與檢察官在受訓期間,其實就有被教導,在外執行勤務時,應該盡可能避免接受當事人、民眾的各種招待,所以即使是很普通的杯水或是手搖飲料,往往都會婉拒拿取,以避免遭人非議;在很久以前,如果是檢察官外出相驗遺體,也偶爾會遇到民眾會包小紅包來給檢察官「衝喜」避免沾染晦氣,但這樣的作法其實也都可以省略。檢察官與法官作為國家公務員,我們就是只領受國家所發給的薪資而已。所以之後除了可以不用再這麼用心幫檢察官、法官準備涼水、點心外,也請大家體諒-我們的婉拒,絕對不是不給面子喔!
最後,檢察官不會開庭前或開庭時「餵食」當事人或證人喔!不論是檳榔,還是口香糖、糖果、飲料。不可能會給當事人或證人任何食物,最簡單的理由,不是怕被人說「利誘」,而是怕吃出問題。原本人好好的,吃了地檢署或檢察官給的東西,突然呼吸急促、身體不適、又或是噎到哽到,這個是誰要為此負責呢?所以要吃好料,不論是檢察官還是開庭的民眾,大家還是自己離開地檢署之後再去大快朵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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