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設備監控制度之發展與實務運作——以電子腳鐐為核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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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設備監控制度之發展與實務運作——以電子腳鐐為核心
一、新聞發想
國民黨台北市黨部前主委黃呂錦茹因涉罷免連署偽造案件,檢方起訴後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交保並命其配戴電子腳鐐及使用個案手機進行監控。近日黃呂錦茹以身體不適為由聲請撤銷電子腳鐐,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替代,該聲請仍待裁定。
二、科技設備監控之法源依據: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到「刑事訴訟法」
電子腳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原始法源,起源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 。
當初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對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的行為監控,防止再犯,保障社會安全。
隨著刑事程序法制的發展,電子腳鐐的適用範圍早已不再侷限於性犯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 的修正,大幅擴張了科技設備監控的適用對象與適用情境,不再以犯罪類型作為區分標準,而是以逃亡風險與程序保全需求作為判斷基礎。
三、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1.適用情形: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
2.指揮執行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
3.程序要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
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七、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
Q:電子腳鐐要配戴多久?
A:依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4條第1項法院或檢察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四、現行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1.電子腳鐐/手環
被告配戴於身上,搭配GPS定位系統,即時掌握行蹤。
根據法務部檢察司的說明,台灣目前的電子腳鐐主要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GPS系統透過至少三顆衛星的三角定位原理,能夠精確計算出配戴者的地理座標。這套GPS追蹤系統能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系統會將這些資料傳送至監控中心,形成完整的活動紀錄,讓執法單位能掌握受監控者的動向。
2.居家讀取器
安裝於被告住所,用以接收腳鐐訊號,確認被告是否留在住處。
若離開住所,系統即啟動定位追蹤並發出警示。(「居家讀取器」可以理解為安裝在被告住所的一個接收設備,外型類似小型基地台或分享器。它的功能不是定位,而是確認被告是否仍在家中。)
3.電子圍籬
電子腳鐐系統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地理圍欄的設定。這種虛擬的地理邊界,會根據配戴者的案件性質、風險評估和生活需求來劃定。當配戴者越過這些預設邊界時,系統會立即觸發警報通知監控中心。地理圍欄的範圍大小通常由法官或觀護人決定,可能小至特定建築物,大至整個行政區域。警報觸發後,監控中心會立即確認配戴者位置,並依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電話聯繫、派員查訪,或在緊急情況下通知警方介入。
在虛擬地圖上設定特定區域,作為:設定「禁止進入」或「禁止離開」區域,例如:港口、機場、證人住所、海岸線,一旦進出即自動通報。
4.個案手機
提供被告專用手機,透過拍照線上報到,取代親赴警局程序,主要用於落實定期報告義務。除穿戴式設備外,實務上亦有搭配使用個案手機之制度。法院或檢察機關發給被告專用手機,被告可透過手機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傳統須親赴警察機關報到之程序。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則透過該手機掌控報到時間與定位資訊,並確認報到是否成功。與電子腳鐐不同,個案手機並非固定配戴於被告身上,其主要功能係輔助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定期報告義務,屬於管理性與輔助性措施。
五、法律效果:違反監控規定的後果
Q: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如一直靠近港口或是指定時間未進行線上報到,會有麼後果?
A: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被告若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命令,將產生嚴重法律效果:得逕行拘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