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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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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台灣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只剩 8 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2
  • 資料點閱次數:141

115年2月3日 生活與法律
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台灣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只剩 8 家!
講者:臺北地檢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一、新聞發想
115年1月30日新聞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114年9月22日公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制的虛擬資產業者名單共計9家。未料不到半年,名單中的鴻朱數位(HzBit)已公告自115年1月30日起正式結束營業。」虛擬資產公會亦證實,目前完成登記的業者僅剩8家。
這幾句短短的新聞節錄內容看起來有很多專業術語,似乎不好懂,今天我們不談技術、不談專有名詞,只告訴各位,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時,或面對有人跟你說要投資虛擬資產時,該如何判斷是否合法,避免中詐騙集團的圈套。
投資虛擬資產(俗稱虛擬貨幣、加密貨幣、虛擬通貨)已成為這幾年的熱門投資選項之一。但虛擬資產也在犯罪層面,成為詐騙集團喜歡使用的標的,詐騙集團向民眾騙得新臺幣以後,可能轉換成虛擬資產,讓詐欺款項可以快速移轉、流通,也可能直接請受騙上當的民眾將要交付詐騙集團的款項換成虛擬資產,轉入詐騙集團的錢包。所以詐騙案件中,很常看到有分工成員的角色是負責把新臺幣換成虛擬資產,再匯入詐騙集團錢包,他被抓到後可能辯稱他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的個人幣商,不是詐騙集團分子。對於這種幣商,過去沒有明確課以刑責的法律規定時,檢警調必須花很大心力證明他的辯稱內容不實,有鑑於此,洗錢防制法於113年完成以刑責強制納管虛擬資產業者的立法,以遏止此種不法行為。
二、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
洗錢防制法第 6 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三、洗錢防制法第6條之落實
此條文於113年11月30日上路,使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對虛擬資產業者的監管由「法遵聲明制」邁向「洗錢防制登記制」,並於114年9月22日公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有共計9家,僅有經金管會審核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才是合規業者而可以合法在臺灣境內提供服務,因此詐團成員也無法以「個人幣商」這個說詞規避不法行為。
而合規業者名單並非一陳不變,有意經營此業之事業或人員,均可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提出洗錢防制登記申請,經核准者,即會被列入合規業者名單。而目前名單上之合規業者,亦可能因為自身原因結束營業 ,或因發生法定事由而經金管會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 ,所以請大家隨時至金管會官網查詢最新資料,以掌握最正確的合規業者名單。
附帶向大家報告,對於虛擬資產業者的監管,主管機關下個目標是邁入更嚴格的「許可制」,並訂定專法監管。專法名稱為「虛擬資產服務法」,該專法草案已於日前經行政院完成審查,將送立法院審議。
【Q&A】
問1:登記制是什麼?跟「牌照」一樣嗎?
答:
登記制是指業者要先完成 洗錢防制登記 才能合法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或相關服務,強調的是「防制洗錢與資安責任」。未來在《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可能會進一步變成像一般金融牌照那樣的許可制。所以目前登記是合規的第一步,並非等同於未來完整的牌照制度。
問2: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
答:
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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