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毛小孩好可愛,怎麼會讓我吃上官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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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2月24日廣播法令宣導
我家毛小孩好可愛,怎麼會讓我吃上官司?
一、議題發想
現在很多人都喜歡在家飼養寵物,享受毛小孩帶給人類的溫暖和陪伴,但除了要好好照顧這些寵物生活外,很多人也忽略了動物不管如何訓練,其本質上仍然具有其不可控制之獸性,因此飼主對於寵物就負有看管責任及義務,如果飼主沒有盡到看管、防護義務,導致自己飼養寵物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這些可愛的毛小孩本身是無法負責的,而是要由飼主擔負法律責任,各位飼主請千萬要注意。
(一)放任愛犬咬傷鄰居 飼主瞎扯「他認錯狗」 法官打臉判拘役
(二)放任比特犬「咬人又咬狗」這名飼主超慘!賠錢+判刑…為愛犬付出代價
二、誰對寵物應該負責?
(一)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二)阿花覺得小王的狗狗好可愛,跟他借來玩幾天,沒想到狗狗趁阿花不注意沒關好門時,跑到路上咬人,阿花需要負責嗎?
答:可能要,依據動保法之規定,除了動物所有人外,只要有實際管領占有寵物之人,都是法律上定義之「飼主」,因此只要有實際管領寵物的人,即使只是代為照顧幾天或幫忙遛狗,也必須擔負法律上針對飼主應有的責任。
三、飼主要擔負什麼樣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動物保護法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帶我的毛小孩在公共場所外出散步要注意什麼?
1. 如果不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原則上並無特別之限制,除了需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外,須回歸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認定有無善盡該義務,但原則上如果遛狗時沒有使用適當之狗鍊、嘴套等管束、防護措施,導致寵物攻擊路人、或亂竄引發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法院可能認為飼主此時未善盡防止義務,飼主可能因此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若造成重傷結果,則負過失致重傷罪;若因此造成死亡結果,則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也可能需擔負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方面,可能被處以罰鍰或沒入處分。
2.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二)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
(三)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
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
四、結論
人類有毛小孩的陪伴是很幸福的事,但既然要飼養寵物就須伴隨法律上的義務,鑑於寵物與人類不同,可能因環境等各種因素影響而一時失控,或具有潛在攻擊性,為一般人所能預見,因此飼主就有善盡照護看管的義務和責任,例如注意不要放任寵物於公共場所奔跑亂竄,務必使用牽繩緊抓隨時控制、如寵物較為躁動就戴上嘴套、隨時注意寵物有無攻擊他人之舉動或意圖、不要任意將寵物綁在目光無法所及之處,平日也要注意場所區隔及管理等,以避免寵物之不可預測性傷及他人,各種防護措施不僅可以保護他人,也避免寵物因突發事故遭到主管機關追究或飼主遭受罰鍰,如寵物確實已造成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也請務必飼主須積極處理,照顧寵物的同時也要擔負起身為飼主的法律責任,才是一個合格的毛小孩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