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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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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入歧途的「車手」,害人又害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12
  • 資料點閱次數:59

11532(星期一)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

  • 主題:誤入歧途的「車手」,害人又害己!

 

  • 新聞發想:

近年來詐欺犯罪猖獗,詐騙集團為躲避查緝,經常採取分層、分工模式,招募大量人力,擔任第一線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錢或與被害人面交收款等工作,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成員,俗稱「車手」。

近期有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一名被害人因誤信網路投資廣告,慘遭詐騙集團騙走數十萬元。詐欺集團食髓知味,隔日竟又與被害人相約在速食店面交50萬元,警方獲報後,喬裝成顧客在速食店埋伏,趁面交收款車手現身向被害人取款時,當場將該名車手壓制逮捕,及時攔阻被害人再度失血,並依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移送地檢署偵辦。

 

  • 問與答(Q&A)

Q1:詐騙集團為什麼需要「車手」?

A1

  • 詐騙集團經常使用網路投放「假投資」廣告,待被害人瀏覽點擊廣告,詐騙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加為通訊軟體好友,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再由詐騙集團佯裝「投資老師」、「會員」、「客服人員」等,誆騙被害人下載使用投資APP,並佯稱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見時機成熟,便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或面交現金。
  • 被害人受騙後,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或依指示相約面交現金。詐騙集團見被害人上鉤,便派遣「車手」出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或到場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利用「車手」企圖形成金流斷點,然而「車手」容易遭警方查獲,成為詐騙集團斷尾求生的「工具」。

Q2:詐騙集團如何招募「車手」?

A2

  • 詐騙集團常透過成員介紹或刊登廣告,以取件、收款、高薪、兼差為幌子,招攬民眾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寒暑假期間,更常出現以假職缺、假高薪廣告,吸引青少年打工,實則擔任「車手」從事詐騙。
  • 常見「車手」被查獲時,辯稱係因應徵工作,受詐欺擔任「車手」云云。然而,應聘「車手」通常未經正式面試、聘僱,工作內容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之工作內容不同,且收取顯不相當之高薪,亦與常情不符,一般人對於擔任「車手」係從事與詐騙犯罪相關,均應有所認識。
  • 民眾於應徵工作時,如有發現無面試、無入職、無勞健保、工作內容係與取得他人財物相關(例如提領來源不明款項、向民眾收款等),均應有警覺,勿貪圖高薪,鋌而走險。如有疑義,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以免誤入歧途成為「車手」,害人又害己。

Q3:民眾應如何揭穿「車手」真面目?

A3

  • 勿輕信「假投資」話術,網路投資陷阱多,民眾瀏覽網頁看到廣告標榜高投資、高報酬,請務必詳加求證,如有投資需求,建議可向合法設立且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多方諮詢,避免受騙,亦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 詐騙集團經常派遣「車手」假冒投資公司「專員」等,於約定時、地到場,向被害人收款,「車手」常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前來,佯裝任職投資公司,收款後交付偽造之收據。然而,民眾只要稍加求證,就可以知道工作證、收據所標榜的投資公司係遭冒名,且「車手」通常無法回答投資相關事宜,只是單純取款即轉交上游,此與常情顯不相符。
  • 民眾如有察覺受騙,請立即保留投資廣告網頁、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至所在地之派出所報案,由警察協助查緝「車手」並溯源追查詐騙集團。

Q4:「車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或假冒投資公司「專員」向被害人收款,可能涉及哪些刑責?

A4

  • 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1項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該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另有依該條有特別加重處罰。
  • 115123日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
  • 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偽造文書罪:常見「車手」向被害人出示偽造之工作證及收據,以取信被害人,此時可能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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