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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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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之後,該怎麼辦? 淺談相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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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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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之後,該怎麼辦?
淺談相驗程序 檢察官邱稚宸

死亡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事,而當一個人離開了人世當然也會有很多程序需要進行,而站在司法的角度,以下跟大家簡單說明簡單:

原則上依照每個人死因,可以分先成病死或非病死作為大方向的區分

如果一個人在醫院久病住院後過往或是自然死亡,經過醫生可以明顯判斷是因病或自然死亡,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醫院或衛生所醫師檢視屍體後確認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即可以該行政相驗之「死亡證明書」處理後事。

然而若一個人並非自然死、也不是單純因病死亡,白話來說如果一個人由醫師無法判定是因為自然或是單純病死,屬於死因不單純的情況,這時候則是檢察官開始要介入的程序,也就是開啟司法相驗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司法相驗的程序,過程係由轄區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後,通常會在第一時間確認遺體及死亡現場狀況並拍照,並依照個案的狀況做必要的採證及通知家屬,再向轄區分局偵查隊報告,分局偵查隊再報請遺體所在地進行之地檢署每日輪值外勤的檢察官前往相驗。

檢察官前往相驗時,會有地檢署的法醫、派出所及偵查隊警察一同到殯儀館或醫院等遺體停放地進行相驗,法醫於相驗時檢查遺體、確認遺體外觀及過往病歷藥袋,並判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死亡原因大致可分為「自然死」、「病死」、「意外」、「他殺」,檢察官在相驗時會製作家屬或關係人筆錄後,若相驗完即可確認死亡原因及方式,就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並發交屍體給死者家屬處理後事。

Q:若檢察官與法醫相驗檢查遺體之後,仍無法確定死者死因,該怎麼辦?
A:在實務上的確會有此狀況出現,且並非罕見,這時檢察官需要進一步更細緻的確認遺體狀況,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1. 複驗:再另定日期再次檢查遺體。
2. 解剖:再另定日期,請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師到場,解剖遺體方式細緻確認死亡原因。
3. 電腦斷層:即照CT,以不侵入遺體的方式,確認有無有異物、骨折等跡象。
需要以上再次確認屍體死因的遺體,則會暫時冰存於殯儀館,直到下一次複驗、解剖或是安排電腦斷層。

Q:我不想要讓我的家人還要被解剖,我可以跟檢察官拒絕嗎?
A:通常判斷需要進入解剖的遺體,是在一般遺體外觀檢查下均無法確認死因的遺體,並考量複驗及照CT亦無法確認時,檢察官才會認定需要排定解剖,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解剖係檢察官職權指揮進行,然而考量死者家屬對於死後全屍、慎終追遠的心情,檢察官向家屬將相驗無法確認死因之現況說明清楚,並且以耐心、理解家屬之心情出發,盡力讓家屬瞭解,解剖是給死者跟家屬最後一次釐清真相的機會,與家屬取得解剖之共識,讓死者入土為安以前,將所有不確定的遺憾都能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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