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房屋買賣AB契約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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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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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發想
曾針對「通姦除罪」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名的「知名假律師」、富邦綜合開發公司負責人周方慰,涉侵占公司款項新臺幣(下同)2850萬元,又涉墊高公司房地產價格向銀行詐貸1.6億元,另通緝中的鈞言公司負責人蘇哲彥,再夥同其他共犯,假修繕名義詐得紓困補助2096萬5千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今依背信、銀行法等罪起訴周方慰等5人。
二、何謂AB契約?
(一)所謂的「AB契約」的意思就是「真假合約」或「陰陽合同」,以房屋買賣為例,買賣雙方會簽訂兩份契約,一份為檯面上向銀行申辦貸款或供政府機關查核之假契約,另一份為雙方真實房屋買賣契約,兩份契約之買賣價格不同。
(二)買賣雙方簽立「AB契約」之動機?
為何實務上會出現真假房屋買賣契約?大抵上有三個可能動機,就買方而言,可以降低買方頭期款壓力以達到「零元購屋」的目的,易言之,實務上銀行審核房屋貸款時,會依照申貸人經濟條件撥予約莫房價八成不等貸款予買方,銀行甚少會核准全額貸款,然若雙方在買賣契約上提高買價取信銀行,將有利於買方可獲得更多款項購屋,藉此減輕買方購屋需準備頭期款之壓力。就稅務方面,賣方以較低價格那份合約申報給地政機關,要轉手時可以減少被課稅金額以達節省房地合一稅。另外,由於不動產交易須完成實價登錄程序,透過真假合約申報,只要買方或賣方將高額房價之假契約向地政機關申報實價登錄後,就可以藉機炒作手上所持有的房屋價格,矇騙不知情消費者以獲得更高利潤。
三、擬造房屋買賣AB契約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就行政責任而言,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的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不實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會被要求限期改正。如果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可以「按次處罰」,直到改正為止。
(二)刑事責任
買賣雙方以虛假房屋買賣契約藉此取信銀行,使銀行陷於錯誤核撥高額貸款,涉及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等罪嫌,由於受害者是銀行,依照銀行法125條之3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買賣雙方亦可能構成較重之詐欺銀行罪嫌。再者,房屋買賣完畢後需進行實價登錄程序,亦可能夠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di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