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人不利己」—淺談毀損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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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8(星期一)13:03-13:28廣播法令宣導
一、主題:
「損人不利己」—淺談毀損罪
二、新聞發想:
【宜蘭「剪刀怪客」惡意割壞機車坐墊 警依毀損罪偵辦】
三、主題解說:
(一)毀損罪的立法目的
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一方面是尊重人民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私有財物,另一方面也強調人民的私有財物不應遭受他人不法侵害。因此,刑法設有毀損罪來保護個人的財產法益。
2.不過,如果某人破壞的是他自己的財物,這種行為屬於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之一,在不影響其他人權益的前提下,原則上並不會構成任何犯罪(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則是特殊情形,詳下述)。但要是破壞共有財物(如:自己和別人共有的房屋),由於此時依舊涉及他人的財產法益,而非專屬自己的權利,所以還是可能成立毀損罪唷!
(二)毀損的型態
根據刑法毀棄損壞罪章的規定,毀損共有三種型態,包含毀棄、損壞和致令不堪用。依實務見解,「毀棄」指的是毀壞滅棄,導致物品本體的「全部」喪失效用及價值,例如:漢克將珍娜的柳橙汁全部潑灑在地上。「損壞」指的是損傷破壞,也就是減損物品本體的「一部分」效用或價值,例如:霍根拿鑰匙在東尼的藍寶堅尼車門上刮出兩道刮痕。「致令不堪用」則是指利用不破壞本體的方式,讓物品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效用,例如:洛基拿綠色噴漆在索爾家潔白的大門上作畫。
(三)毀損財產的性質
被毀損的財產在性質上若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或物品,那麼會優先適用處罰更重的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或物品罪。而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或物品,是指該文書或物品與公務員執行職務直接相關,並由公務員負責掌控保管(如:警方巡邏車、警用監視器、搜索票等);反過來說,假如被毀損的文書或物品雖然是公物,但與公務員執行職務無關(如:政府機關辦公室的桌椅、分隔島上栽種的路樹等),就只會成立刑法第352條的毀損文書罪或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
(四)毀損財產的種類
針對毀損不同種類財產的行為,立法者分別制定了刑度相異的規範如下:
1.文書(刑法第352條):
例如契約書、房屋權狀、信件、獎狀、(紙本)照片、票據等。若是竄改他人文書的部分內容而非讓文書喪失效用(如:塗改別人契約書的簽約日期),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的變造私文書罪。
2.建築物(刑法第353條):
所謂毀壞建築物,必須破壞建築物的主要部分,達到建築物喪失全部或一部分效用的程度(如:在他人房屋的牆壁上鑿穿一個大洞)。相反地,如果只是破壞建築物的附屬部分(如:打破他人房屋的落地窗),則是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
3.一般物品(刑法第354條):
若毀損文書或建築物以外的他人物品,原則上就會適用本條規定加以處罰。
4.債權(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單純因為資力不足而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雖然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當債權人已經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時(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假扣押裁定等),債務人若是打算逃避被強制執行的結果,而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毀壞、處分或隱匿「自己」的財產(俗稱「脫產」,如:將名下房屋過戶給第三人、藏匿值錢的名車或金飾等),就有可能成立本條損害債權罪。
(五)毀損罪不罰過失行為
刑法毀棄損壞罪章僅處罰故意犯,如果是不小心弄壞他人財物,儘管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卻不會因此觸犯毀損罪。然而為了加強保護公共安全,刑法在其他罪章設有特別規定,用來處罰因過失造成他人財物或公共設施損壞的嚴重情況,包含失火燒燬房屋或一般物品(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174條第3項、第175條第3項)、不慎破壞有人在內的火車或捷運(刑法第183條第2項)等,都可能讓行為人付出慘痛的代價,千萬不可小覷呀!
四、毀損罪和其他類型犯罪的連動:
(一)毀損罪與恐嚇罪、恐嚇取財罪
若利用毀損他人財物的手段,來達成恐嚇對方的目的,可能同時構成恐嚇罪或恐嚇取財罪。例如:胖虎要求小夫免費贈送一顆戰鬥陀螺,遭到小夫果斷拒絕,胖虎一氣之下徒手將小夫的書包撕成兩半,並對小夫說:「明天中午以前不把陀螺拿來給我,這個書包就是你的榜樣!」,膽戰心驚的小夫只好在隔天奉上珍藏已久的「蒼龍爆刃」給胖虎。此時胖虎的行為,不僅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也觸犯了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恐嚇取財罪。
(二)毀損罪與強制罪
假使在毀損他人財物之際,又妨害對方行使原有的權利,可能還會吃上強制罪的官司。例如:犯澤先生追求小蘭不成而心生怨恨,竟趁小蘭不在家的時候,偷偷將快乾膠灌入小蘭家的大門鎖孔,導致小蘭回家時無法插入鑰匙開門。犯澤先生這種行為,除了符合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致令不堪用」的要件外,更造成小蘭沒辦法自由出入住家的結果,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
五、實例練習:
(一)武藏、小次郎、喵喵因多年來辦事不力,遭坂木老大正式逐出火箭隊後,決心一同創業經營討債公司。近日公司接獲客戶小霞的委託,要向小智催討當初唆使皮卡丘以電擊弄壞小霞腳踏車的賠償金,於是武藏等人各自採取下列行為,請問哪一種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呢?
1.武藏發覺真新鎮派出所在小智家附近裝設了一支監視器,為了避免公司人員討債行動被拍攝下來,武藏朝監視器擲出時速160公里的精靈球,成功擊碎了監視器的鏡頭。
2.喵喵在某個月黑風高的晚上,攜帶紅色油漆抵達小智家門口,在大門上用新細明體寫下「欠錢不還 小命不保」八個大字。
3.小次郎見小智忍耐力異於常人,討債行動毫無進展,心想必須斷絕小智的糧食才能逼他就範,因而帶著「莫魯貝可」用萬能鑰匙開門潛入小智家,偷偷吃光小智冰箱內的全部食物。
4.以上皆是。
(二)解答:
4.以上皆是。
(三)說明:
1.武藏以火球擊碎監視器鏡頭,導致監視器必須更換鏡頭才能繼續使用,屬於「損壞」他人物品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
2.喵喵用紅色油漆在小智家大門塗鴉,雖然沒有影響大門正常開閉的功能,但如果這種油漆無法輕易清除,使大門喪失原本美觀的效用,就符合「致令不堪用」的定義,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此外,喵喵在門上書寫的文字內容,帶有加害小智生命的意思,若造成小智心生畏懼,喵喵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3.小次郎吃掉小智的食物等同是讓食物本體全部消失,合乎「毀棄」的行為態樣,看似屬於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不過仔細想想可以發現,小次郎的目的並不只是單純弄壞小智的食物,而是加以食用消費,可見他實際上具備將小智財產納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因此,小次郎上述行為應該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的侵入住宅竊盜罪。
六、參考法條: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