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司法保護業務—被害人保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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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6 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司法保護業務—被害人保護。
112年修正要點
本次主要討論部分
第二章 保護服務
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命令
司法部分:第四章 修復式司法
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今天重點)
問:在保護服務部分,有哪些具體的保護措施服務?
【保護服務部分】
擴大保護照顧的對象,除被害人本人外,包括(特定家屬及同居人)—配偶及二等親內之親屬、永久共同生活之人,提供身心輔導及經濟支持。
保護服務對象如下(第13條):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提供急難求助(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安置費用、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與法律諮詢與協助(第23條)
提供訴訟協助(委請律師、協助訴訟、免繳費用或擔保):
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如寶林茶室案、米醏菌酸)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
(第25條:訴訟協助)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因此,只要被害家屬日後提起民事訴訟,犯保協會依法可為家屬委請律師提告,亦可出具保證書擔保,家屬不必提出擔保金,犯保協會將協助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避免對方脫產。
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50條: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第52條: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問:誰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答: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定有明文。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者,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1)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例如殺人罪、車禍之過失致死罪等。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如果是自殺或車禍自撞的情形,因為沒有人涉及犯罪,所以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應要注意者,依照現行新法之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可以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特別這樣的立法。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加害人根本沒有保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情形),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本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2)因「犯罪行為」被害「致重傷者」,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發生車禍,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3)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來申請犯罪補償金。
問:可以申請之被害補償金之金額是多少?
答: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180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80萬元至160萬元(細則27:共分九級。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失能等級」認定)。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10萬元至40萬元(細則28:共分三級。按所犯罪名涉犯法條認定)。
一級:30萬到40萬(221I、225I性交)
二級:20萬到30萬(224猥褻、225II猥褻)
三級:10萬到20萬(221II未遂、225III未遂)
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20萬元。
以前依舊法(即112年7月1日以前)要分別審酌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申請人還要提出相關單據來證明,非常耗時,且對被害人很不利。而依新法規定則單筆定額(定額給付制),從速從優審理,原則上死亡案件直接核給180萬元,而重傷部分,則依重傷情節而直接核給80萬元到160萬元,而性侵害部分,則依被害情節而直接核給10萬元到40萬元,被害人不用再區分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各種細項,再去提出單據,直接定額給付,這對被害人友善許多。
問:在被害人「因犯罪致死亡」的案件,如果被害人的遺屬有很多人,該遺屬的補償金,有誰可以申請?金額要如何分配?
答:
一、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二、依上開規定可知,申請人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會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之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來申請,以此類推。
三、而在請領上,依法是採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未能協議時,則依金額按人數平分。例如:當第一順位被害人遺屬有3人時,所核發之遺屬補償金總金額為180萬元,每人具領金額則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所核發之金額共180萬元,若申請人有數人時,則由數人來平分。
問: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答: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新法新增: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人:所以如果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依照新法的規定,還是可以在「成年後的5年內」提出申請,亦即可以在23歲前申請)。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如果申請權人已經知道有「犯罪被害」的事實,就必需在知道後5年內提申請,如果5年內沒有提出,就不能再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不能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
二、另外,如果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三、請大家一定要特別注意上開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因為如果超過上開請求權之時間,是不能再申請的,如果來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所以在此提醒各位要注意這個規定。
問: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如果加害人有賠償被害人,補償金需要返還給國家嗎?
第5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第60條: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A:不用。依據犯保法第56、60條規定,只有在請領人是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或是請領人是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等情形才需要返還。
問:犯罪被害補償金要如何申請?需要繳納費用嗎?通常會需要多久的時間呢?
一、組織部分:補償審議會(地檢)、補償覆議會(高檢)
第61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下簡稱覆審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會,並受理不服審議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二、提出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申請
第62條: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
申請窗口:向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設立於一審地檢署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不需費用:申請與審議過程完全免費。(犯保協會協助)
四、審議通常需要多久的時間?
第64條: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第65條: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第66條: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會未於第六十四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第70條: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審議會審議後,會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收到通知後,應填寫「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及給付收據」,於2年內向受理案件的審議會所屬地檢署請領。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如果申請人是未成年人,補償金可能會交由保護機構或犯保協會信託管理,分期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發給。
問:和解後還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嗎?
在修法前,若犯罪被害人已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就不能再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修法後,因為已經從原來「民事代位求償」的定人立,改為「特殊社會福利補助」,所以,被害人可以同時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