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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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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來了!讓我們過個開心、安全又合法的暑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13
  • 資料點閱次數:39

115.7.13 標題:暑假來了!讓我們過個開心、安全又合法的暑假

前言:開心的暑假來了!但是,除了享受快樂的假期,也要小心誤觸法網,以下將介紹青少年比較容易遇到的犯罪,以及怎麼保護自己不要成為被害者喔。

  • 詐欺犯罪篇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去年(114)青少年犯罪最多的就是詐欺了!怎麼會這樣呢?大家心目中的詐欺犯罪或許都是在柬埔寨傳LINE投資訊息騙人對吧,但青少年最常誤觸的卻是成為車手,常見的模式可能是求職打工,而以為代替別人到ATM提領款項是沒有問題的,例如詐欺集團在LINEInstagram、臉書等網路上張貼求職廣告,一開始甚至是毫無關聯的「網路小編、無經驗可、遠端工作」,讓人放鬆戒心,當上當以後跟對方聯繫,詐欺集團就用你原本找的工作已經額滿了,目前還有其他工作,也是遠端工作,只要在家操作手機就好,而要你交出自己的帳號,但也不跟你要密碼,之後等有被害人款項匯給你的時候,再要你領出來,這是第一種型態。另外一種型態則是詐騙集團要求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把提款卡寄給他們,可能用的理由包含之後要匯薪水給你、要檢查看看你的帳戶能否正常使用,但是,卻又同時要求你提供密碼,還安慰求職者說沒關係你可以先把你帳戶內的錢領出來,也請各位小心,只要同時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百分之百都是詐騙,千萬不要不小心觸法了。

  • 毒品

(一)、相信大家對於依托咪酯已經不陌生了,也就是所謂的「喪屍菸彈」,會有這個別名是因為吸食後會出現手抖、全身發抖、無法站穩、說話口齒不清、邏輯混亂,甚至大腦無法控制肉體,宛如電影裡的喪屍一般。

(二)、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毒品對身體的危害,也不會主動去吸食的,但除此之外也要小心朋友提供來路不明的電子菸,裡面加上各種水果或甜味(如哈密瓜、薄荷口味)來掩蓋藥味,因為聞起來香香的、有水果味,不自覺吸入後,就陷入肌肉痙攣、意識不清的深淵,等發現時已經嚴重成癮。

(三)、案例分享:男通緝犯謝嫌,涉嫌遞給女子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導致女子吸入後大腦一片空白、癱軟無法反抗,謝嫌進而趁機性侵得逞高達3次;他甚至用同樣手法誘騙、餵食一名年僅16歲的未成年少女,並強行拍下私密性影像,最終被依藥劑強制性交等5項重罪起訴。

(四)、最後小提醒,依托咪酯已經在今年6月變成第一級毒品!這意味著,現在製造、運輸、販賣依托咪酯,最重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傷害

(一)、另外一個去年警政署統計青少年很常觸犯的犯罪是傷害罪,雖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的罪沒有錯,但在滿12歲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如果犯了傷害罪,就算跟對方和解,對方不提告,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還是要跑一趟法院,這是因為國家對於少年還是以保護色彩為主,也就是說當少年已經有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的時候,還是會介入調查少年有沒有需要國家介入保護的情況。

(二)、另外,講到打架,很有可能會發生的是打群架的情形,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打架,例如人行道、大馬路打群架,也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50條的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這個罪很特別,法條上他分成首謀、下手實施還有在場助勢三種行為,所謂首謀就是這起糾紛的主使者,簡單講就是揪大家去打架的人,下手實施就是實際打架的人,另外最特別的就是在場助勢這個型態了,所謂在場助勢是指在打架的現場,雖然沒有真的下手打人、砸店等等,但是只要他在場又給了同夥的人精神或心理上的鼓勵、支援,這樣也會構成犯罪。所以大家千萬不要知道人家要打架、談判了還跟著去,想說我只是去看看,只要在場讓彼此的聲勢壯大,也是會構成犯罪的。

※ 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四、性暴力

(一)、首先,先講到青少年要保護自己的,關於見網友這件事,相信各位家長一定最想做的就是直接禁止小孩見網友對嗎,但與其讓孩子在家長看不見的地方冒險,不如跟小孩一起來想想有沒有安全的方式解決,當個明理有智慧的家長,相信是大家的共同目標。關於約會地點的選擇,建議在一轉頭就能看到便利商店或警察局的地方,網友家、旅館、車上、偏僻無人的公園或山區絕對不行;去的時候可以帶朋友一起去,或是善用手機的即時定位分享,約定好「暗號」,例如傳送一個特定的貼圖,代表遇到危險或是打電話假裝有急事叫我回家。另外也要堅守三大原則,像是離開過視線的飲料、食物絕對不碰,也絕不提供個人資料給對方,還有也絕對不要上對方的車、不單獨去密閉空間,更絕對不能答應對方的要求拍任何私密照片,赴約前就一定要想好怎麼靠自己回家。

(二)、另外,暑假可能比較常發生的還有關於性方面的犯罪,最基本的像是刑法第227條規定,只要跟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交行為、猥褻行為都是犯罪。另外,如果在跟未滿18歲的人發生性行為、猥褻行為的時候,只要拍照、拍影片、錄下聲音這些行為,都是犯罪!要提醒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的刑責都非常重,就算是經過兒童、少年同意,都是最輕本刑1年以上的罪,也就是說不能易科罰金,當然更不用說是違反兒童、少年意願的方式拍攝的話,更是最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會在這裡特別提到這條罪的原因是,最有機會跟青少年發生性行為並拍攝留下紀錄的,通常也都是青少年,但這條罪又特別重,所以要提醒大家不要觸法了。

※ 刑法第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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