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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寵物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大小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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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8.10(星期一)

  • 主題:養寵物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大小事
  • 說明:

近年來,養毛小孩的人越來越多,無論是狗狗、貓咪,甚至兔子、鳥類,都成為許多人重要的家庭成員。不過,當我們享受毛小孩陪伴的同時,也常常忽略,其實飼養寵物更伴隨著法律上的責任。以下分享有關飼養寵物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 撿到走失的寵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

許多人看到流浪狗、流浪貓,第一個反應都是想救牠,但如果這隻動物其實是有人飼養,只是不小心走失,而我們沒有積極尋找飼主,甚至直接占為己有,就可能衍生法律上的問題。因此,建議大家可以先帶到動物醫院或收容單位掃描晶片,也可以透過相關協尋平台協助尋找主人。如果在知道有飼主的情況下,仍拒絕返還,甚至據為己有,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等法律責任。

  • 寵物造成他人受傷,飼主需要負責嗎?

實務上常見寵物因沒有使用牽繩,導致突然衝出去咬傷路人,或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造成他人受傷嚴重情形。除了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還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所以帶寵物外出時,使用牽繩、注意周遭環境,不只是保護別人,也是保護自己的毛小孩。

  • 虐待動物法律責任

首先,我國針對動物保護定有「動物保護法」,該法所保護之動物包含: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第3條第1款)。其中的「寵物」限定在狗、貓,或者其他為了賞玩或陪伴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第3條第5款)。所以,如果有人飼養水母、蝦子為寵物,因為不是脊椎動物,並無動物保護法之適用。

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第1項)。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同法第6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如果有違反上開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依照同法第25條之1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且違反上述刑責,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此外,即使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照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亦可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另外,如故意虐待、傷害他人寵物,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刑事責任。

建議民眾如發現有動物虐待情事,如涉及刑事犯罪可向檢警機關告發,或撥打1959全國動保專線,由動保機構的專責人員處理。

  • 遺棄寵物法律責任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定有明文。如有違反,依照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因棄養動物行為,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亦有上述刑責問題。

  • QA
  • Q:下列何者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A: 知道走失寵物有飼主情況下,仍將寵物據為己有/放任寵物衝上馬路咬傷路人/故意傷害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情形,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Q:如果突然不想養寵物,可否隨意棄置路邊?

A:不可以,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不得棄養,否則有行政罰鍰之處罰。

  • Q:如發現有人虐待動物,應如何提出檢舉?

A:如涉及刑事犯罪可向檢警機關告發,或撥打1959全國動保專線,由動保機構的專責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