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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我怎麼判! 國民法官的權力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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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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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我怎麼判! 國民法官的權力有多少

報告人 檢察官 林岫璁

議題發想

國民法官從112年1月1日施行到現在已經4年半,陸續審結很多重大刑事案件,目前看來還是會持續的實施下去,未來可預期還是會有更多矚目重大案件會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前次跟大家報告是關於「收到選任通知書」的程序,近日因新北地方法院審結謝文雄當街殺死妻子與小姨子,被國民法官法庭宣告判處無期徒刑,家屬當庭表示無法接受,又引起輿論高度關注,故此次針對正式擔任國民法官後的議題,提出新的實務上常見疑問進行說明。

Q1:選任都沒問到問題就叫我回家,跟美國電影演的不一樣,這樣對嗎?

屬於正常程序範圍。這個問題是目前檢察官觀察到在選任期日比較常見的。目前實務操作上,可能會出現幾種狀況,「填了問卷到了法庭,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也被叫進小房間回答問題,最後還是回家」,第三種就是因故被淘汰,這裡我們不細說。針對前兩種狀況,需要知道的是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時,可能會採用「先抽籤再詢問」(本法30條)或「先詢問再抽籤」(本法29條)方式,如果是採用前者,就是會對依法到庭的民眾進行第一次篩選,讓被抽中的民眾接受法官還有檢察官、辯護律師後續的詢問,這麼做的目的是加快選任程序,避免花太多時間在詢問民眾問題,結果其實大部分的民眾不會被選中,反而更加耽誤程序的進行。至於「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狀況,則是因為候選者會被分成小組依序詢問,一旦前面幾組沒有什麼候選者被淘汰,選滿了10位正選跟替補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就會直接結束。事實上法院或檢察官、辯護律師,都可以了解依法到庭的民眾希望參與程序的想法,但無奈基於程序規定還有效率的考量,不見得能每次滿足人人參與,也希望民眾能夠了解,沒有被詢問或汰除並沒有帶有針對性,都是隨機或者檢、辯訴訟策略的考量,不要過於介懷

Q2:選上國民法官後,權力跟穿法袍的法官一樣大?

差不多,除了訴訟指揮及專涉程序的議題外,在調查證據、決定有罪與否、判刑輕重的議題,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有相同權力。國民法官完成選任,開始審理之前,我們可以把案件稱為「審前準備」。審前程序中,有關於案件要爭執什麼、要調查什麼證據、程序怎麼進行,都是由職業法官與檢、辯討論或法官裁定決定。審理開始之後,除了程序議題,譬如說檢、辯對彼此提出程序異議、法庭對被告戒護或證人保護手段、證據有沒有違反審前證據裁定這些事項,是由職業法官決定外,基本上大部分事項國民法官都有參與討論、表決的權力。當然不一樣的地方也是有,國民法官不會穿象徵職業法官身分的法袍,國民法官如果在審理中有嚴重不洽當情況,也可能被解任。而備位的國民法官,因為是替補的身分,在正式對有罪與否、判多重的評議中,是沒有發言或表決權限的。

Q3:國民法官可以判被告死刑嗎?

國民法官法庭在符合法律規定前提下,當然有宣判被告死刑之權力。我國目前仍然有死刑規定,而且只要有死刑選項的案件,原則上都應該由國民法官審理。目前國民法官法實施後,有宣判被告死刑的案件已經有三件,包括新北地院的張弘毅殺人案、陳嘉瑩毒駕殺警案、高雄地院的張介宗殺人案。目前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在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公布後,國民法官法庭在死刑宣告上也確實受到限制,表決門檻部分必須要三位職業法官都同意,並加計國民法官同意票達到6票以上才能宣告。在實質上也限制必須是「情節最嚴重的犯罪」,譬如要求結果是殺害1人以上,或是殺害兒少老人等弱勢,或結合其他犯罪像是性侵或強盜。另外對於動機要審查是否符合「預謀」、「隨機殺人」等惡性重大動機等要件。這些要件是否全部當然合理,我們不加評論。值得留意的是,目前法律針對殺人犯罪的刑罰綿密程度,有期徒刑原則上只能判到15年,有沒有提高上限空間、無期徒刑是否一律均可假釋,這些或許是未來值得更務實討論的議題

Q4:國民法官的判決,有沒有再被變更的可能?

少見但是有,上級審(高院、最高法院)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撤銷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或更改原結果自行判決,目前實務上也確實出現過二審法官撤銷原審判決,改自為判決或發回一審的案例。國民法官案件,如果經過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到二審、三審,就會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職業法官接手審理。但依照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原則上所有的證據、事實都在一審就完成調查、認定,上級審不會額外調查新的證據,也不會干涉國民法官法庭決定的量刑,也就是「一審定勝負」。不過為了避免弊端,如果國民法官法庭一審的判決存在重大瑕疵,譬如對事實認定有誤,舉例像是看到被告拿著一包東西,就以被告過往很多前科,認定一包東西一定是武器等情況,上級審就會撤銷原來的判決,視情況自行判決或發回一審重新審理。實務上比較常見變更國民法官判決的情形,會像是被告在二審完成與被害人家屬的和解,像是先前實習律師鄭兆宇酒駕致死案件,因在二審完成和解,就由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宣告的7年6個月有期徒刑,變更為4年6個月有期徒刑。

Q5:審理時如何正確融入過程?

專注聽訟,輔以書面資料,有疑問盡量提出。國民法官們初次接觸審判,宥於經驗問題,往往需要時間熱身。事實上根據檢察官的觀察,很多國民法官在審理中、後半段開始,都能夠不錯的融入的審判程序中,甚至提出令人為之一亮的問題,展現出國民參與審判的價值,因此擔任國民法官不需要過於緊張,或是自我限縮,只要依循職業法官所揭示的法律審判原則,分析判斷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的主張,都能夠很好的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