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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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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發想
領補助金郵寄提款卡 取簿手被逮辯誤信網路招聘廣告
【詐騙】網傳網頁「賑災基金會提供實物福利申請、兩性健保補貼基金申請」?
- 相關法律
- 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3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第44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三、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犯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 Q&A
- 此類案型犯罪手法為何?
詐欺集團會假冒男性、女性之帳號透過抖音、臉書、IG各種社交平台與被害人成為好友,經過幾日噓寒問暖後,詐欺集團成員會向被害人謊稱自己為基金會成員,因此可以提供免費之護手霜、香水或電動刮鬍刀等產品予被害人進行申請,待被害人申請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被害人申請之產品透過i郵箱無記名之特點寄送予被害人,使被害人誤信此些基金會真的存在。隨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便繼續向被害人謊稱基金會有提供各種保健基金予被害人申請,要求被害人上指定之網頁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及供匯款之帳戶,填寫完畢後再要求被害人加入基金會之群組內,接著於群組內不斷以不同帳號謊稱自身已收到款項,使被害人主動詢問自身款項發放之進度,待被害人前來詢問後,再向被害人謊稱因帳戶填寫有誤導至款項遭凍結,進而要求被害人透過匯款或交付提款卡之方式以將款項解凍,透過前開手法騙取被害人之財物及帳戶。
- 交付帳戶後所生之什麼事?
當被害人將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詐欺集團後,如帳戶內仍有餘額,詐欺集團便會將該帳戶內之款項全數提出,並且為確認該帳戶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便指派特定成員利用該帳戶網路轉帳之功能進行小額捐款至隨意之公益團體,藉以測試該帳戶內之款項仍能正常流動。待確認此些帳戶仍可順利運作後,便會將這些帳戶提供給其他詐欺案件之被害人進行匯款,供詐欺集團詐得更多之詐欺款項。待檢警追查後若發現有詐欺款項流入此些被害人帳戶後,除會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告誡外,更會將此些帳戶之申設人列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之被告進行後續之偵辦,導致此些帳戶遭詐騙之人除自身受有財產上損失外,更會面臨刑事責任之追訴,形同一隻牛被剝兩層皮。
- 如何預防此類詐騙?
要預防自身遭到詐欺集團以此類型之手法行騙,最重要的就是切記「免費的最貴」,任何來路不明之人士、網友絕不可能一味地無償給予毫不熟識之人沒有對價之好處,因此在網路上看見免費抽獎、贈品時,自己內心應該就要有所警覺,遑論是對方毫無來由地要贈送金錢給你,尤其是當對方要求你提供帳戶之密碼、提款卡時,便應直接拒絕對方,因你無從控制對方將前開帳戶資料取走後會收受什麼款項。但若不幸已經將自身帳戶資料提供給對方時,第一步驟便是馬上通知銀行將該帳戶進行停用或更改帳戶之密碼,以避免該帳戶持續遭詐欺集團進行利用,此外絕對不要因為一時害怕、緊張就將自身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全數刪除,並且要即時將對話紀錄予以擷圖、保存,以避免日後自身遭到刑事調查時無從提出任何證據以佐證自身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