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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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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錢而據為己有的法律效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 資料點閱次數:46098

撿到錢而據為己有的法律效果

主講: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新聞概要

一名女子在商場撿到2張千元鈔,未送警局招領而佔為己有,被監視器畫面循線逮獲。她將錢歸還並賠償5000元,事後法官以其態度良好、已盡力修復損害,依刑法第59條減輕刑責,並依第61條判處免刑。

二、Q&A

  1. 撿到遺失物而據為己有,會有刑責嗎?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2. 若是工作上因公持有他人之物而據為己有,刑責如何?

    刑法第336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侵占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侵占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3. 侵占他人持有之物,刑責是否不同?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4. 親屬間侵占,刑責有無差別?

    刑法第338條:直系血親、配偶或同居親屬間犯本章之罪,得免除其刑;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姻親間,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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