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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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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面面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2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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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肇事逃逸面面觀

二、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730485

 

桃園市劉姓女子20185月間騎機車載運吐司,因路面顛簸導致車上一條吐司滑落,後方陳姓女騎士因閃避不及摔車,後座李姓女友也遭殃,2女臉、四肢都受傷掛彩,李女還被排氣管燙傷,2女怒控劉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劉女在偵訊時辯稱返家才察覺吐司遺失,桃檢1日偵結,認為吐司體積小,主觀上難認劉女有肇逃犯意,偵結不起訴。

 

桃檢調查,54歲的劉姓女子去年58日下午450分騎車經過平鎮區三興路,車上共載45條吐司卻沒綁好,其中1條因路面顛簸掉落,後方的陳、李姓共乘機車因來不及閃避一起摔車,其中陳女頭臉與四肢都多處擦傷,李女則右小腿擦傷,還被排氣管燙到約5%二度灼傷;陳、李2女指出,劉女肇事後不但未下車察看報警,反而回頭看一下就直接離開,怒告劉女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其中過失傷害部分雙方已私下和解撤告。

 

劉女在偵訊聲稱並未肇事逃逸,案發時已經騎車有聽到後面「哇」一聲,曾煞車往後看才發現有人摔車,也看到有人去扶跌倒的騎士,但當時不清楚是什麼問題就離開了,直到返家才發現車上吐司少1條,辯稱不知道是自己跌落吐司造成後方陳李2人摔車。

 

桃檢認為,2人摔車原因並非與劉女機車碰撞發生,主要是吐司掉落導致,加上當時摔車地點已在劉女後方,掉落吐司體積也不大,主觀上不一定有肇逃認知,難以認定劉女有肇逃犯意,偵結不起訴。

 

 

三、Q&A

()  肇事逃逸之法律責任:

刑法第185-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為何肇事逃逸行為,通常會伴隨著過失傷害?

因為肇事逃逸的前題,是有一個肇事的行為並且致人死亡或受傷,然而行為人通常不是故意要肇事,更不是故意要導致人受傷或死亡,所以這樣算是一個過失的行為而導致人受傷了,因此會有過失傷害的刑責。

 

過失傷害的刑責規定在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實務上對於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的刑責,通常是如何處理?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規定),所以通常檢察官或法官會詢問肇事者與受傷者是否要和解(談賠償),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和解的話,受傷的人通常會撤回過失傷害的告訴。

至於肇事逃逸罪責,因為刑責不輕,認定時會比較嚴格。故如果前面的過失傷害有和解的話,對於肇事逃逸的認定,比較容易傾向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肇事逃逸之犯意。

 

 

()  實務上對於肇事逃逸刑責在具體個案之適用上有問題?

聽到「肇事逃逸」,腦海浮現地總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傷仍置傷者不顧而離開現場,但從許多案例發現,即使車輛無碰撞、駕駛不知車禍或無過失,挨告後仍遭起訴、判刑。許多法官認為不合理,紛紛聲請釋憲。

目前各地法官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共14案,台中地院達6案最多,法官聲請釋憲理由包括,肇逃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引誘理虧傷者去敲詐無辜駕駛人、車禍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及法律邏輯錯亂,如輕傷逃逸可判1年以上7年以下、過失撞死人卻僅判2年以下等。

司法實務上,即使肇事後留在現場,但未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者,或是對被害人、執法人員等隱瞞真實身分,以及沒經被害人同意就離去,依最高法院見解都算逃逸,但這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此外,肇逃罪還有輕重失衡、尚有相同有效而侵害較小手段可用、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平等原則等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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