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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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失火的法律責任
新聞發想
三、Q&A
(一)故意放火導致住宅發生火災事故,法律責任為何?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本案中廠房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失火,若非故意, 則依本條第2項處罰。
(二)故意放火燒毀機車等他人所有物,法律責任為何?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自己所有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 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同時導致房屋損毀,並應依第173條第2項加重處罰。
(三)電線老舊或工作不慎引起火災,法律責任如何?
若僅屋內物品燒毀、房屋無損,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以外之其他物品) 處罰;若房屋受損,則依第173條第2項處罰。
如波及鄰居房屋,除刑事責任外,亦負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