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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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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他人物品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10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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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毀損他人物品之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14/1422250.htm

隔壁太臭!超狂保全私找工人「鑿穿牆壁」大掃除 婦傻眼:900萬在裡面
臭到鑿穿牆!台北市一名張姓保全不滿隔壁住戶長期飄散惡臭,竟私自找來工人打穿牆壁,還雇請清潔工將鄰居家的床墊、電視等雜物全都丟棄;房子遭破壞的林姓婦人返家後發現怒不可遏,直呼「我畢生積蓄、900多萬全都放在裡面耶!」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張姓保全也因此遭法院依毀壞他人建物判刑8月、毀損罪判刑4月,緩刑3年得易科罰金,另還必須支付公庫3萬元、賠償屋主林婦5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一打開門,我就傻眼了!」望著大門旁牆壁的大洞,林姓婦人相當無奈,她控訴住在隔壁戶的張姓保全因嫌她屋內飄散異味,竟在未經她同意的狀況下,私下找來工人鑿穿牆壁,且還請清潔工「大掃除」,隨意丟棄她的私人物品。

林婦指出,牆上的大洞幾乎快與大門同樣寬大,可容納一個成人通行,在張姓保全鑿洞、丟雜物後,還隨意擺放大冰箱堵住洞口,「他們家冰箱就放在這邊,延長線在這邊,我連拔2天,他冰箱才搬回去;我這輩子的錢都在這裡面,有900多萬,現金他一定先拿!」林婦表示,雖然自民國947月已搬離該戶住家,但帳單等重要信件仍會寄到這裡,因此她也會定期返家,怎料牆上竟會遭鄰居開個大洞,質疑自己現金恐遭竊,氣得一狀告上法院。

對此,張姓保全也大聲喊冤,強調是林婦住家長期不斷飄散惡臭,他被臭到受不了才會請來工人鑿牆,意外發現房內宛如垃圾場一般,地上還有老鼠屍體,才會再另請清潔工整理,絕無偷取現金。

士林地院審理,就林婦指控偷竊一事判決張姓保全不起訴處分,但法官認為,雖然林婦衛生習慣不佳、影響鄰近住戶,但張男也不應鑿牆、還私自丟棄他人物品,因此依毀壞他人建築物判刑8月、毀損罪判刑4月,緩刑3年得易科罰金,另還得支付公庫3萬元、並賠償林婦5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三、Q&A

(一)毀損他人物品的刑責為何?

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本件新聞上說的把鄰居的牆鑿洞,也是毀損嗎?

刑法第353條規定: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罪並非告訴乃論,所以就算被害人不告了,並不是撤回告訴就可以了,警察機關還是要依法處理。

 

(三)如果是過失毀損他人物品的話,有刑責嗎?

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的毀損,如果是不小心(過失)而毀損他人之物,則不會有是責任,但是仍然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

     

實務上常有發生車禍後因為車子毀損而來告過失傷害及毀損罪的情形。此時,就車禍的發生,可能成立過失傷害,但關於因過失傷害(車禍)導致的車子損壞,並不會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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