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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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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他人物品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 資料點閱次數:113115

一、題目:毀損他人物品之法律責任

新聞發想:

案情摘要

台北市張姓保全不滿隔壁住戶長期飄散惡臭,私自找工人在牆上鑿洞,並雇清潔工丟棄鄰居床墊、電視等私人物品。林姓婦人返家發現牆上大洞及雜物被丟,怒告張男毀壞建物及毀損罪。

士林地院判張姓保全依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處8月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處4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另科罰金及賠償所有損失。

三、Q&A

(一)毀損他人物品的刑責為何?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及相關毀損罪為告訴乃論。

(二)鑿穿鄰居牆壁屬於哪條?

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依加重處罰。

此罪非告訴乃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偵辦。

(三)過失毀損他人物品,有刑責嗎?

毀損罪僅處罰故意,過失毀損不構成刑責,但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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