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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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通姦的法律責任
新聞發想: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楊姓女子與已婚的紀姓男房東偷情,事件曝光後,楊女向紀妻臉書親友炫耀,甚至恐嚇紀妻離職,新北地院依通姦、加重誹謗及恐嚇危安罪判楊女8個月徒刑。
二、案情摘要
檢警調查,楊女2015年起向紀男租屋,2017年始發現對方已婚,卻仍持續交往。紀男不願離婚且冷淡後,楊女提議「做最後一次」再好聚好散,並向紀妻及其親友傳送訊息恐嚇與揭露私情。
三、Q&A
(一)通姦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第1項:第238條、第239條及第240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被害人的友人可否代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三)配偶已原諒,還能提告嗎?
刑法第245條第2項: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四)配偶提告後想撤回,對共犯有何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