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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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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給別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可以要回來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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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土地給別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可以要回來嗎?

上週五(4月12日),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76號解釋,本號解釋涉及建築法上「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所附土地之管制問題。商場業者為增設停車位,承租隔鄰空地並出具同意書,取得變更使用執照後,該空地即被主管機關在地籍圖上做「套繪管制」註記。租期屆滿返還土地後,原所有人卻因管制註記無法再行利用,申請解除限制遭駁回定讞。

776號解釋案例事實

台中某商場將地下室變更為公共浴室,需增設7個停車位,遂向隔鄰地權人承租空地並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向工務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工務局核發執照後,便在建照與地籍圖上對該空地實施「套繪管制」,限制其非停車用途。

「套繪管制」含義及後果

「套繪管制」為主管機關於地籍圖上,對已登記建築或停車空間土地以顏色標示並記載執照號碼,以避免該土地他用。原所有人返還土地後,若管制註記未解除,即無法恢復他用。

如何查詢及避免

購買或出租土地前,應向當地建管機關查詢是否有「套繪管制」。部分縣市提供線上系統,如台中市套繪管制查詢,可輸入地段地號或建照號碼查詢。

776號解釋要旨

大法官釋字776號解釋認為:

  1. 同意書得附使用期限。
  2. 執照及配套管制註記應與同意書期限相符,不得永久限制原所有人權利。
  3. 使用同意關係消滅後,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權利人申請,廢止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管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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