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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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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謠言的法律效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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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    目:散布謠言的法律效果?

二、新聞發想: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306484

造謠吳宗憲為陳菊人馬 男大生被約談 急道歉

本月廿四日在批踢踢實業坊(PTT)上,一則以「這個是吳宗憲嗎」為題的圖文,PO出一張前高雄市長、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勘查水災的截圖,詢問網友站在身後的議員藍健菖,是否就是走私香菸案的總統府少校吳宗憲,經媒體大幅轉載報導,引發爭議。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追查來源,鎖定是十九歲陳姓男大生PO文,前天約談陳男到案,他嚇得趕緊發文澄清與致歉。

陳姓大學生於警詢時表示,當時是在網路上看到二年,陳菊在高雄市長任內勘查水災的影片,才發文提問陪同人員是否為涉及私菸案的吳宗憲,結果各社群散布、轉傳,衍生外界誤解,自己也嚇了一大跳,造成陳菊遭誤解,他也感到抱歉。

警方表示,陳姓大學生PO出該圖文後,馬上引起網友討論,當天已有網友直接指出,非吳宗憲而是議員藍健菖。

隔日,陳菊辦公室對外聲明,有網路謠傳特勤人員吳宗憲為陳菊人馬,並不實指稱照片中的藍健菖為吳員,是完全無中生有的造謠抹黑。警方追查鎖定陳姓大學生後,前天前往他在花蓮的住所約談,詢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花蓮地院簡易庭裁處。

三、Q&A
(一)本案新聞所述男大生的行為,有犯法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
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上開規定的立法理由為何?
本條第一項第五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
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
為必要。

(二)警察機關發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而要對行為人處罰時,有沒有時效的限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訊問、處罰之時效期間)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三)本新聞案例中男大生之行為,警察之處理程序為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指專處罰鍰或申誡、單獨宣告沒入等)之案件,警察機關於
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
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也就是先由警察機關訊問,然後要送轄區的法院,由法院的簡易庭裁定。

(四)如果被裁罰了,繳交罰款有期限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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