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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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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他人裸照、傳到群族LINE的刑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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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偷拍他人裸照、傳到群族LINE的刑責

二、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89662
黃姓男子到台北市信義區的夜店飲酒,結識一名女子,兩人事後到旅店「開房間」;黃趁女方側躺,用手機偷拍她胴體,再將照片傳給葉姓友人炫耀。葉看到照片,將照片傳到LINE群組「分享」,詎料被害人的朋友也是群組成員,半年後女子被告知裸照遭散布,控黃妨害秘密。台北地院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黃8月徒刑,高等法院駁回定讞。

黃姓男子2017年9月30日深夜在夜店與這名女子飲酒,翌日凌晨兩人前往永吉路的一間旅店性交,黃再用手機偷拍她裸照,傳送給葉姓友人觀看。

葉姓男子事後把這張照片傳到LINE群組上,恰巧成員中有女子的朋友,一眼就認出「影中人」。女子2018年4月6日被告知遭偷拍,氣得向市警信義分局報案。

女子同時控告葉姓男子散布猥褻影像罪,不過檢察官認為葉在上傳時,有塗遮隱私部位,處分葉不起訴。而台北地院認為黃偷拍已經違法,卻還傳給其他人觀看,害得被害人身心受創,應加重處罰,判他8月徒刑。

黃認為一審判決過重,他沒有拍到女方的臉部,無從辨識是什麼人,「情節較輕」,且他也相當後悔。黃說,女方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非他能力所及,無力和解,希望法官考量他和媽媽相依為命,給予罰金刑或緩刑。

不過高院認為黃未積極和解,欠缺悔意,判8月剛剛好,應維持。高院也指出,黃聲稱照片是從女方身後所攝,但從身體特徵,女子的朋友還是能一眼認出她來,何況黃不是只有偷拍,還傳給葉姓朋友觀覽,檔案有外傳的風險。

除了本案外,女子也有控告黃姓男子乘機性交,但北檢處分不起訴,高檢駁回再議聲請。女子聲請交付審判,台北地院審理發現女子和黃的對話是「不用道歉阿,又不是你的錯」、「昨晚太醉太失控了」、「掛在包廂又失憶,尷尬無極限」,她只是對在酒店包廂內酒醉感到困窘,但並無責難黃或憤怒。

而女子向黃說「我真的有吃事後,這不是開玩笑的」、「跟一個沒戴套的男人上床,任誰都會吃事後吧,即使是男朋友」,北院認為面對意外懷孕,她卻只聲明事後有採取避孕措施,沒有苛責,裁定聲請駁回。

三、Q&A:
(一)偷拍他人裸照的刑責為何?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規定: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將裸照分享在群組LINE有刑責嗎?
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乘機性交的刑責?
刑法第225條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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