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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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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對他人潑精之法律效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25
  • 資料點閱次數: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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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當街對他人潑精之法律效果

二、新聞發想: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117000081-260402?chdtv

台北市天母街頭2018年11月發生日本籍女子遭台灣男子潑灑精液案,受害的43歲日籍人妻當天打扮入時到大葉高島屋逛街,要返回中山北路6段住處時,遭許姓男子跟蹤尾隨,她察覺有異後試圖擺脫,許男卻越靠越近還突然潑灑不明液體,導致她手部紅腫、衣服留斑,報警處理後經化驗確認遭潑精,且DNA與許男相符,士林地院認定許男以強暴方式侮辱日本人妻,依加重侮辱罪判許男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

判決指出,大學畢業的許男(38歲)已經結婚,原本從事室內裝潢工作,2018年11月12日下午2時許,他在中山北路六段巷弄跟蹤素不相識的日本人妻,還拿出事先備妥的一個圓形小塑膠盒,把盒內盛裝的精液朝她潑灑,導致她上衣背部留下腥臭精斑,手部也紅腫。

日本人妻回家後趕緊在丈夫陪同下報案,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鎖定許男,並化驗衣服上的精斑,確認與許男DNA相符。許男到案後坦承犯行,自曝有特殊癖好,看了日本A片後想要仿效,但他辯稱,日本人妻手上的紅腫傷勢不是他造成的,因為他潑灑的是「純的」精液,未添加任何其他腐蝕性液體。

許男另表示願意向日本人妻道歉賠償談和解,但她完全沒有意願,隨即搬回日本,不出席調解也沒出庭。

法官審理認定,許男潑的確實只是自己的精液,沒添加其他腐蝕性液體,無法證明日本人妻手上紅腫與許男有關,因此不構成傷害罪,但許男當街對日本人妻強潑精液,造成她人格及社會評價貶損及難堪,心理也產生受辱感覺,構成加重侮辱罪,審酌後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三、Q&A
(一)當街對人潑灑精液,有刑責嗎?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二)「公然」是指什麼情況?
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
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


(三)如何算是「強暴」行為?
刑法第309條第2 項所稱之「強暴」 ,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該條所稱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
,則指以強暴行為為手段,遂其公然侮辱之目的而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被告以精液潑灑在告訴人身上,係以物理之強暴手段加
諸於告訴人,且客觀上亦足以使告訴人難堪,而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四)如果是噴射精液到他人穿著之絲襪、長褲等,會構成毀損罪嗎?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五)那會構成公然猥褻罪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市區道路上,持裝有精液及尿液之瓶子,先後潑灑於A1之衣服、短褲、夾腳脫
鞋上及A2之右手臂、背部衣服上,顯具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其向女子潑灑精液、尿液之舉,在客觀上不僅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亦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
之社會通念,自屬猥褻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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