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感染風險民眾趴趴走之處罰基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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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具感染風險民眾趴趴走之處罰基準
二、新聞發想:https://video.udn.com/news/1172304
新北少婦違反居家檢疫被攔
「我只是想去全聯買個東西!」全國有4人違反居家檢疫和隔離規定被重罰100萬元,行政院長蘇貞昌並強調一定嚴格執法,還是有人不信邪。警方昨天又在新北市蘆洲區攔到1名少婦無視法規外出「趴趴走」,立刻戒護她回家並通報給三重區公所函請權責機關裁處理。
前天三重地區才剛發生1名男子違反居家檢疫規定,溜到台北市泡夜店,昨天被新北市政府從重處罰,成為繼新竹縣、台北市、桃園市之後,第4個被罰100萬元的個案。
不料昨天傍晚6時許,員警在蘆洲區某路口停等紅燈時,原本只是按按M-Police小電腦看看有無贓車或通緝之類,孰料跳出幾個大大的紅字,顯示車主是新冠肺炎居家檢疫對象,立刻追上前攔車。
少婦坦承自己是居家檢疫對象,員警告誡:妳這樣已違規,不可以外出啦!想買東西可以叫foodpanda啊?她還想裝無辜:「那我現在回去,我就住在附近而已!」然後越講越小聲:「因為家裡都沒人,只是想去附近買個東西,想說要去全聯」。
後來2名警員直接戒護她回到三重區住處,製作盤查記錄並告誡不得外出,相關資料轉報新北市政府,連忙回派出所全身徹底消毒。
三、Q&A
(一)什麼樣的人要居家檢疫?哪些人應該要居家隔離?
請參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二)關於上面的人如果在外趴趴走的話,處罰的基準為何?
應該要「居家隔離」而趴趴走的人,處罰基準如下:
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20日衛授疾字第1090200249號令裁罰基準項次一:
違反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罰鍰額度:處新臺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裁罰基準:
1.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 擅離時間<2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2) 2小時≦擅離時間<6小時,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3) 6小時≦擅離時間<24小時,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4) 24小時≦擅離時間<72小時,處新臺幣七十萬元罰鍰。
(5) 72小時≦擅離時間,依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2.除擅離時間外,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
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處
以罰鍰。
3.首次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應併同執行指定場所強制安置。
應該要「居家檢疫」而趴趴的人,處罰基準如下:
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20日衛授疾字第1090200249號令裁罰基準項次三:
違反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罰鍰額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裁罰基準:
1.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 擅離時間<2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2) 2小時≦擅離時間<6小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3) 6小時≦擅離時間<24小時,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4) 24小時≦擅離時間<72小時,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
(5) 72小時≦擅離時間,依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2.除依擅離時間外,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
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
處以罰鍰。
3.第二次擅離時除加重處以罰鍰外,應併同執行集中檢疫強制安置。
4.未配合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自機場返家規定或未依規定於搭車
(機、船)時主動出示上開檢疫通知書,得分別裁處之。
(三)入、出國(境)之人員不實申報傳染病書表的話,如何處罰?
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20日衛授疾字第1090200249號令裁罰基準項次二:
違反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鍰額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裁罰基準:衡酌具體違規情節輕重,進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