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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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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口罩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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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偷口罩的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471599?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
台中市廖姓男子是物流業司機,是台中捐血中心外包廠商,平時會送血或其他物品到台中捐血中心,他見疫情嚴峻,口罩屬不易取得,竟趁送血到北區的台中捐血中心的捐血室後,從倉庫內偷走3500片的口罩,隨後以每片口罩6元的價格回賣給捐血中心的4名護理人員,賣出1500片獲利9000元。捐血中心人員發現口罩短少,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報警,台中地檢署今依竊盜罪嫌將廖起訴。
起訴書指出,廖姓男子(54歲)是台中捐血中心外包的物流司機,他涉嫌在今年2月6日上午10時許,趁送貨到台中捐血中心中正公園捐血室後,徒步走進中正公園捐血室一樓,從捐血室的電腦桌拿走2樓倉庫的鑰匙,接著再持鑰匙打開倉庫後,偷走1又3/4箱,總計3500片的口罩後,利用貨車載運離開。
廖在隔天聯絡捐血中心多名護理人員,透露有管道可以取得口罩販售,4名不知情的護理人員分別向廖購買300、300、500、400片的口罩,廖以一片口罩6元的價格販售牟利,總計獲利9000元,廖仍存有2000片口罩未販售,不過捐血中心工作人員在8日時就發現倉庫內口罩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是廖涉案,警方獲報後,循線通知廖到案說明,並查獲廖尚未出售的口罩。
廖在警詢時承認涉案,辯稱是為賺取外快牟利,台中地檢署今偵結,將廖依竊盜罪起訴。

三、Q&A
(一)偷口罩的法律責任為何?
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規定: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不具藥商資格之民眾在網路上或路邊任意販售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用或外科手術口罩,會有法律責任嗎?
一般醫用口罩或外科手術口罩屬於醫療器材,所以必須是藥商才可以販售
藥事法第27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
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92條
違反二十七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如果販售的是一般口罩(防塵)卻宣稱為醫用或有療效之口罩,會有刑責嗎?
藥事法第69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註: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藥事法第91條第2項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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